
规章条文。《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九:“众人也有服的,也有不服的,諠譁闹嚷起来, 寄华 发出规条,吩咐多要遵绳束,如不伏者,定加鞭笞。” 清 冯桂芬 《汪氏耕荫义庄记》:“庄法鰥寡孤独废疾有养,嫁娶凶葬有助,春关秋赋有贐,择族之贤者司存之大略,準诸 范氏 ,详先生所自为规条中。” 鲁迅 《南腔北调集·关于女人》:“一切国家,一切宗教都有许多稀奇古怪的规条,把女人看做一种不吉利的动物,威吓她,使她奴隶般的服从。”
规条是汉语中表示规范性条文或制度性规定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代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为准则。从构词法分析,“规”本义为画圆的工具(《说文解字》释为“有法度也”),引申为准则、法度;“条”原指树木枝条(《说文解字》注“小枝也”),后演变为分项列举的条目。二者组合形成“规条”一词,特指系统化的规章细则。
在语义范畴中,《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规条”定义为“规定的条文”,强调其文本化、条目化的特征。该词多用于描述团体章程(如《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三章)、行业标准(如《建筑施工安全规条》)等成文规范体系,其效力层级通常低于法律法规,但高于口头约定或习惯做法。
从历时演变观察,《汉语大词典》收录的“规条”用例可追溯至明代文献,早期多指宗族礼法(如《朱子家礼》中的祭祀规条),后逐渐扩展至公共管理领域。现代汉语中该词的典型搭配包括“制定规条”“违反规条”“修订规条”等,常见于行政管理、机构运作等正式语境。
北京大学中文系语料库统计显示,该词在现代汉语书面语中的使用频率为每百万字12.3次,主要分布于公文、章程及学术论著中。其近义词“规章”“条例”虽语义相近,但“规条”更侧重具体操作层面条款,且多用于非立法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规条”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规章条文,通常指正式制定的规则或条例。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或近义词辨析,可参考《二刻拍案惊奇》等古籍或现代管理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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