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查交代》:“其存留之项,大半本县支销俸工役食,按季给发,本官从中贪扣,或代支而未经补领,或狥情而先期过给。”
“过给”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
基本含义
指过分地给予,超出对方实际需求或承受能力。由“过”(超过、过分)和“给”(给予)组合而成,强调给予行为的不适度。
例句:“父母对孩子的溺爱可能表现为过给物质,反而影响其独立性。”
用法延伸
在现代汉语中,可引申为资源、情感或帮助的过度提供,可能带来负面效果。例如提到的“通过给予利润独占权”,若超出合理范围,即属于“过给”。
在清代典籍《福惠全书》中,“过给”指支付行为,尤其涉及俸禄、工役费用等官方财务处理。例如:
建议根据具体语境选择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福惠全书》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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