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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市的意思、弃市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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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市的解释

(1).《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弃,同“ 弃 ”。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復磔。” 颜师古 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於市也。” 宋 秦观 《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 章炳麟 《鳷鹊案户鸣》诗:“按条当弃市,衔寃欲愬谁?”

(2).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诗:“弃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弃之于市。谓处死刑。语出《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长 当弃市,臣请论如法。”《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作“弃市”。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弃市"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专用术语,指将犯人在闹市执行死刑后曝尸示众的刑罚制度。该词最早见于《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其核心含义包含三层:

一、词源构成 "弃"取舍弃、唾弃之意,"市"指人群聚集的交易场所,组合后突显通过公开行刑实现社会性惩戒的立法意图。该刑罚形式自商周时期萌芽,至秦汉形成定制,《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引用自《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二、刑制演变 秦代将弃市列为法定死刑,《汉书·刑法志》注引如淳曰:"弃市,杀之市也"。汉承秦制,但执行方式由斩首逐渐转变为绞刑(《中国刑罚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唐代虽未保留弃市之名,但"决重杖一顿处死"仍延续公开行刑传统。

三、文化符号 作为中国古代"明刑弼教"思想的具象化实践,弃市通过制造视觉震撼达到震慑效果。《晋书·刑法志》载卫展奏议:"强盗发冢,人民所悬,而科法稍轻,宜皆枭斩以禁奸",揭示其社会治理功能(《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这种行刑方式直至清末司法改革才彻底废止。

网络扩展解释

“弃市”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其核心特点是在人众聚集的闹市中对犯人处决,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示众,以体现“与众人共弃之”的刑罚理念。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起源

  1. 基本含义
    弃市源于《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记载,即通过在公共场合行刑并展示尸体,强化民众对犯罪行为的集体鄙弃。
    例如,秦代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私下讨论儒家经典者处以此刑)。

  2. 历史演变

    • 商周至秦汉:弃市作为死刑常法存在,秦代将其与车裂、腰斩等并列(见睡虎地秦简记载)。
    • 汉代:汉景帝时期废除“磔刑”(分尸),改以弃市为主流死刑方式。
    • 南北朝后:隋代将死刑简化为斩、绞,弃市逐渐退出常法体系。

二、行刑方式与功能

  1. 执行特点

    • 公开性:在闹市(如城门、街口)行刑,利用人群聚集的场所扩大震慑效果。
    • 曝尸示众:尸体暴露三日以上,强化“被社会抛弃”的象征意义。
  2. 社会功能

    • 法律威慑:汉代规定“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辄弃市”,通过严刑遏制暴力犯罪。
    • 思想控制:秦始皇“焚书坑儒”时期,弃市被用于镇压非议朝政者。

三、与其他刑罚的关联

秦汉时期,弃市与“枭首”(斩首悬头示众)、“车裂”(五马分尸)等同属极刑,但弃市因操作相对简单且兼具警示作用,成为最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


扩展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例(如汉代晁错被“弃市”)或历代法律条文变化,可参考《汉书·刑法志》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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