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弃,同“ 弃 ”。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復磔。” 颜师古 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於市也。” 宋 秦观 《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 章炳麟 《鳷鹊案户鸣》诗:“按条当弃市,衔寃欲愬谁?”
(2).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诗:“弃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弃之于市。谓处死刑。语出《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长 当弃市,臣请论如法。”《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作“弃市”。
"弃市"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专用术语,指将犯人在闹市执行死刑后曝尸示众的刑罚制度。该词最早见于《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其核心含义包含三层:
一、词源构成 "弃"取舍弃、唾弃之意,"市"指人群聚集的交易场所,组合后突显通过公开行刑实现社会性惩戒的立法意图。该刑罚形式自商周时期萌芽,至秦汉形成定制,《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引用自《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二、刑制演变 秦代将弃市列为法定死刑,《汉书·刑法志》注引如淳曰:"弃市,杀之市也"。汉承秦制,但执行方式由斩首逐渐转变为绞刑(《中国刑罚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唐代虽未保留弃市之名,但"决重杖一顿处死"仍延续公开行刑传统。
三、文化符号 作为中国古代"明刑弼教"思想的具象化实践,弃市通过制造视觉震撼达到震慑效果。《晋书·刑法志》载卫展奏议:"强盗发冢,人民所悬,而科法稍轻,宜皆枭斩以禁奸",揭示其社会治理功能(《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这种行刑方式直至清末司法改革才彻底废止。
“弃市”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其核心特点是在人众聚集的闹市中对犯人处决,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示众,以体现“与众人共弃之”的刑罚理念。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弃市源于《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记载,即通过在公共场合行刑并展示尸体,强化民众对犯罪行为的集体鄙弃。
例如,秦代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私下讨论儒家经典者处以此刑)。
历史演变
执行特点
社会功能
秦汉时期,弃市与“枭首”(斩首悬头示众)、“车裂”(五马分尸)等同属极刑,但弃市因操作相对简单且兼具警示作用,成为最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
扩展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例(如汉代晁错被“弃市”)或历代法律条文变化,可参考《汉书·刑法志》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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