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弃,同“ 弃 ”。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復磔。” 颜师古 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於市也。” 宋 秦观 《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 章炳麟 《鳷鹊案户鸣》诗:“按条当弃市,衔寃欲愬谁?”
(2).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诗:“弃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弃之于市。谓处死刑。语出《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长 当弃市,臣请论如法。”《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作“弃市”。
“弃市”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其核心特点是在人众聚集的闹市中对犯人处决,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示众,以体现“与众人共弃之”的刑罚理念。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弃市源于《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记载,即通过在公共场合行刑并展示尸体,强化民众对犯罪行为的集体鄙弃。
例如,秦代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私下讨论儒家经典者处以此刑)。
历史演变
执行特点
社会功能
秦汉时期,弃市与“枭首”(斩首悬头示众)、“车裂”(五马分尸)等同属极刑,但弃市因操作相对简单且兼具警示作用,成为最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
扩展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例(如汉代晁错被“弃市”)或历代法律条文变化,可参考《汉书·刑法志》等文献。
《弃市》是一个汉字词组,意为放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弃市》的拆分部首是弓和一,笔画数为5。
《弃市》一词最早出现在《庄子·齐物论》中。在古代,商业交易多集中在市场上进行,而此词则用以表示放弃或离开市场,不再进行交易。
《弃市》在繁体字中的写法为「棄市」。
在古时候,「市」字的写法与现在有所不同,形状更加接近一个正方形,中间横线稍稍偏下。
1. 他决定弃市后,开始专注于农业生产。
2. 由于经济危机,许多企业不得不弃市以求生存。
弃货、弃权、弃权投票
退出市场、离开交易
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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