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征收田赋。《孟子·离娄上》:“ 求 也为 季氏 宰,无能改於其德,而赋粟倍他日。”《新唐书·食货志五》:“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 清 方苞 《<熊偕吕遗文>序》:“凶荒赋粟,不远其居。”
(2).指田赋。 宋 曾巩 《洪州东门记》:“其田宜秔稌,其赋粟输於京师,为天下最。”
赋粟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指政府向民众征收粮食作为赋税的行为。该词由“赋”和“粟”构成:“赋”本义为田税,后泛指各类税赋,《说文解字》释“赋”为“敛也”,即征收之意;“粟”指谷物,特指未去壳的小米,后扩展为粮食作物的统称。
从制度层面看,赋粟属于实物税范畴,盛行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古代社会。据《周礼·地官》记载,西周时期已出现“以九赋敛财贿”的税制,其中包含粮食征收。汉代《盐铁论》更明确提及“赋粟”与“输钱”的税制差异,反映当时实物税与货币税并行的财政体系。
该词在文献中多用于描述国家财政运作,如《宋史·食货志》载:“岁赋粟五十万石,以供军需。”其使用语境常与仓储管理、灾荒赈济等政务相关联,体现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下粮食税的核心地位。
引用来源
“赋粟”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1. 征收田赋
指政府向农民征收粮食作为赋税的行为。例如《孟子·离娄上》提到“赋粟倍他日”,即冉求担任季氏家臣时,田赋征收量翻倍。清代方苞的《熊偕吕遗文序》中“凶荒赋粟”也体现了灾年仍征税的情况。
2. 田赋本身
直接代指需缴纳的粮食税。如宋代曾巩在《洪州东门记》中描述当地“赋粟输于京师,为天下最”,说明该地田赋数量居全国之首。《新唐书·食货志》也记载了以公廨本钱补充未收赋粟官员俸禄的制度。
总结
该词兼具“征税行为”和“税粮实体”双重含义,反映了古代以粮食为主的赋税制度。其用法在《孟子》、唐宋文献及清代作品中均有体现,属于典型的农业社会经济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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