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给予 ”。使对方有所得。《后汉书·章帝纪》:“今肥田尚多,未有垦闢。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二》:“又 贞元 中要乳母皆令选寺观婢以充之,而给与其直。” 清 李渔 《奈何天·筹饷》:“这等请问边上的米价,贵贱何如?若有银子给与边军,他还买得出么?” 鲁迅 《且介亭杂文·拿来主义》:“ 尼采 就自诩过他是太阳,光热无穷,只是给与,不想取得。” 曹禺 《北京人》第一幕:“早年结婚,身体孱弱,小地方看去,他绝顶聪明,然而他给予人的却是那么一种沉滞的懒怠之感。”
“给与”是现代汉语中表示主动向他人提供物品、帮助或情感的动词,其核心含义为“使对方获得某种事物”。《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使对方得到或遭受到”,强调行为主体有意识地将资源或情感转移至客体。该词由“给”和“与”两个同义语素构成,形成并列式复合词,在古汉语中“与”本指“赐予”,后逐渐与“给”融合强化动作意向。
具体使用中需注意三点特征:一是行为方向性,如“学校给与奖学金”中主体(学校)向客体(学生)传递资源;二是内容多样性,既可指物质供给(如资金、物资),也可指抽象赋予(如权限、荣誉);三是情感投射功能,常见于“给与关怀/支持”等表达。相较于近义词“给予”,“给与”在《新华字典》(第12版)中被标注为书面化程度更高的表达形式,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学术场景。
该词在使用时需遵循两方面的语法规范:其一,后接双宾语结构时需搭配介词“以”,如“给受害者以补偿”;其二,被动语态中需转化为“被给与”形式,但实际应用中多采用“获得”“收到”等替代表述。
“给与”是中文中一个动词短语,通常表示主动提供、赋予或交付某物或某种权益给他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将具体的物品、抽象的权利、机会、帮助等主动传递给他人。例如:
词语 | 区别 |
---|---|
给予 | 完全同义,使用频率更高 |
赋予 | 侧重授予权力/使命等抽象概念 |
授予 | 多用于正式荣誉、称号 |
在法律文书中,“给与”可能特指义务性交付(如“违约方需给与赔偿”)
建议:日常使用中优先选择“给予”,二者可通用,但需注意语境正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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