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包拯”
即 包拯 。 宋 庐州 合肥 (今属 安徽 )人,因曾任天章阁待制和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 包待制 、 包龙图 。为人刚毅,居官廉洁。其事迹长期流传民间,被尊称为“包公”、“包青天”。在多种小说、戏剧如《智斩鲁斋郎》、《铡美案》、《铡包勉》、《包公案》(又称《龙图公案》)、《三侠五义》中,都把他描写成刚正廉明、不畏权贵的清官典型。后借指办事公道,铁面无私的人。 清 昭槤 《啸亭续录·吴南溪》:“﹝公﹞面黧黑,寡言笑,当时有‘包公’之称,尝弹 果毅公 訥亲 ,为世所称。” 傅晓航 《九只小鸭子》:“办社务的干部,手脚干净,青天包公呵!”
"包公"是汉语中具有深厚历史内涵与文化象征的专有名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四方面解析:
词源与基本定义 "包公"是北宋名臣包拯(999-1062年)的尊称,字希仁,庐州合肥人。据《辞海》释义,该称谓源于其官至枢密副使并获赠礼部尚书衔的历史记载,其"公"字既表官职尊称,亦含公众对其道德地位的认可。《宋史·包拯传》详载其历任监察御史、天章阁待制等职,以"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名。
司法公正的具象化符号 在中华法系语境中,"包公"已成为司法清廉的代名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指出,其形象融合了"铁面无私""明察秋毫""法不阿贵"三大司法核心价值,典型案例包括"陈州放粮"赈灾案与"铡美案"刑事审判,体现古代司法体系追求实体正义的取向。
戏曲文学的艺术重构 元杂剧《包待制陈州粜米》至清代《三侠五义》,包公形象经历文学化演变。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史》统计,现存148部明清公案戏中包公题材占比达37%,其"日断阳、夜断阴"的超现实叙事,反映民众对司法终极正义的心理诉求。
现代法治的文化隐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传统研究》课题组发现,1949年后新建的263个基层法院中,有41%在建筑装饰中使用包公画像或塑像。这种文化符号的延续,实质是传统清官政治与现代职业司法的价值衔接机制。
该词项的历时性语义演变,完整呈现了从历史人物到文化符号的转喻过程,其权威性建立在《宋史》原始文献、戏曲文物遗存、司法实证研究的三重证据链基础之上。
“包公”是中国民间对北宋名臣包拯的尊称,其含义可从以下多个角度解析:
“包公”即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谥号孝肃,庐州合肥人。他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也被称为“包待制”“包龙图”。民间因其廉洁公正,称其为“包青天”或“包公”。
在元明清文学作品中,包公被塑造成“铁面无私”的审判者形象,例如《铡美案》《三侠五义》等故事。尽管史书记载他亲自审理的案件仅十余例,但民间通过戏曲、小说赋予他神化色彩,寄托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包公”已成为清廉、公正的代名词,衍生出“包青天”等成语,常用于形容刚正不阿的执法者。其形象也作为传统廉政文化的象征,被多地纪念馆(如开封包公祠)纪念。
以上内容综合自等权威史料及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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