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分裱 ”。分施;分给。 宋 朱彧 《萍洲可谈》卷二:“ 董 为饭以食饥者,又为糗饵与小儿辈。方罗列分俵,饥人如墙而进,不復可制。”《水浒传》第三十回:“ 施恩 又取三二十两银子,分俵与众小牢子。” 明 徐复祚 《一文钱》第四出:“娘子,我如今唤掌家的出来,把家私尽行分裱,餘下来与你大家受用。” 茅盾 《秋收》三:“镇上的商会筹措一百五十担米交给村长去分俵。”
"分俵"是古汉语中的动词性词组,其核心含义为"分发、分配",常见于宋元时期的文献典籍。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由"分"(划分)与"俵"(散发)两个动词复合构成,形成强调分配过程的双动结构。
词源考证显示,"俵"字本义指按户分粮,最早见于北宋《广韵》"俵,分与也",明代《字汇》进一步解释为"分俵,犹俵散"。这种分配行为往往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特征,如《水浒传》第八回描述"将金银分俵众人",即体现群体性物资分配场景。
典型用法包含三个要素:①分配主体(官吏/首领)②分配对象(钱粮/物品)③受领群体。元代典章《通制条格》载"官降钞本,分俵诸人营运",明代《警世通言》有"将家私分俵众小厮"的用法,均符合该语法结构。
相关词组"俵分""俵散"在《水浒传》不同版本中存在异文现象,印证该词在近代汉语中的使用灵活性。现代方言调查显示,闽南语仍保留"分俵"的动词用法,多指食物分配行为。
权威文献参考:
“分俵”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延伸。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分俵”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动词,核心含义为分配物品,常见于古典文献及方言。如需更多例句或深入考据,可参考《萍洲可谈》《水浒传》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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