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语。真实不变、无所不在的体性。各宗所说不一。《大般泥洹经·如来性品》:“如来真法性,闻佛为众生。” 南朝 齐 周颙 《难张长史门论》:“般若所观,照穷法性。” 清 龚自珍 《法性即佛性》:“宗--今立法性即佛性。” 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二分第十四章:“ 弼 耽好玄理,尝与 孝静帝 谈佛性、法性。”
法性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语义演变两个层面解析:
一、字源构成 “法”在《说文解字》中释为“刑也,平之如水”,本义指法律规范,引申为客观规律、自然法则(《汉语大词典》,2023版)。“性”即本质属性,《礼记·中庸》注“天命之谓性”郑玄释为“性者生之质”,指事物内在的根本特质。
二、语义体系
佛教哲学范畴
指诸法实相,即超越现象的本质属性。《大智度论》卷三十二云“法性者,诸法实相也”,《佛学大辞典》(丁福保,1922)定义为“诸法之体性,与真如同义”,强调其超越二元对立的绝对性。
哲学本体论延伸
在玄学语境中可指自然法则的恒常性,如《庄子·知北游》郭象注“物物者无物,而物自物耳,明物之自然非有使然也”,虽未直接使用“法性”一词,但体现了类似的本体论思维。
现代汉语应用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收录其双重含义:①宗教语境特指教义核心真理;②泛指客观规律的本质属性,如“物理法性”“社会法性”等学术表述。
法性是佛教核心概念,指一切现象的本质与真实体性,在不同语境下与“佛性”“真如”等概念相通。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法性(梵语dharmatā)指诸法(一切现象)的真实不变本性,强调超越表象的永恒本质。在佛教中,有情众生(如人类)的此本质称为“佛性”,无情物质(如山河大地)则称“法性”。
提到“法性”作为成语指“遵守法纪”,此为现代汉语的引申义,与佛教术语含义不同,需根据语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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