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復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6*人,岂得不关臣事。”
(2).指司法官吏。 宋 范公偁 《过庭录》:“法司具条白之,不许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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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司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法律术语,主要指向古代中国的司法机构或职官体系,其核心含义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指执掌刑狱、审理案件的官方机构或职官。该词源于古代司法体系,强调其职能在于依据律法裁断诉讼、惩治犯罪。例如明清时期,“法司”常特指中央层级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构成国家最高司法审判体系 。
作为司法机构的统称,如《唐律疏议》中“法司”指具体承办案件的刑部、大理寺等衙门,负责依律定罪量刑 。
形成“三法司”制度:
重大案件需三司会审,体现司法权力的制衡 。
在文献中亦代指司法程序或法律裁决本身。如《醒世恒言》中“诉于法司”,即指向官府提起诉讼;《清实录》载“交法司严议”,意为交付司法机构依律议罪 。
“法司”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核心概念,既指具体司法机关(尤以明清“三法司”为典型),亦涵盖司法职能与审判程序,反映了传统法制中“以法为司”的权力架构。其权威释义可进一步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及《中国法制史》等学术著作。
“法司”是一个具有历史演变含义的词汇,其解释需结合不同语境分析:
指司法刑狱的官署
古代负责审理案件、管理刑狱的官方机构,例如《魏书·甄琛传》记载“付法司科罪”,这里的“法司”即指主管司法的衙门。
指司法官吏
代指具体负责审判、执法的官员。如《隋书·赵绰传》中提到“置在法司”,意为任职于司法部门。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解释为“法官与律师”的合称,强调法律职业群体在法庭上的职能(如执法与辩护)。但此用法多见于成语类释义,实际使用较少。
古代官署的解释在《魏书》《隋书》等正史中均有依据,权威性较高;而现代“法官律师”的释义则多见于网络词典,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建议需要引用古籍时,优先采用第一类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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