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特赦。《晋书·惠帝纪》:“﹝ 永康 元年八月﹞曲赦 洛阳 。”《资治通鉴·晋惠帝永康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不普赦天下,而独赦 洛阳 ,故曰曲赦。”《旧唐书·高祖纪》:“夏四月己未,旧宅改为 通义宫 ,曲赦京城繫囚。” 宋 岳珂 《愧郯录·赦宥之数》:“ 艺祖 在位十九年,大赦一,郊赦四,曲赦三,德音六。” 清 周亮工 《王美厥自清漳过慰》诗:“客尚幽装因曲赦,垣多听子虑崇讎。”
“曲赦”是古代中国法律术语,指针对特定区域或群体的特殊赦免行为。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其核心含义为“局部赦免”,与普遍性大赦形成区别。该词由“曲”(部分、不全面)与“赦”(免除刑罚)组合构成,最早见于《晋书·武帝纪》记载的“曲赦交趾、九真”事件。
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曲赦包含三个特征:
历史文献显示,曲赦制度在汉唐时期趋于成熟。据《资治通鉴》注疏,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首次明确记载“曲赦河内郡”,成为后世范例。该制度至清代仍有沿用,但逐渐被更具规范化的赦免制度取代。
现代法律体系中虽无直接对应的“曲赦”制度,但其蕴含的司法救济理念仍具研究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指出,这种区别性赦免机制体现了传统社会治理中“情法之平”的平衡智慧。
“曲赦”是中国古代赦令的一种形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拼音:qǔ shè(或qū shè,存在读音差异) 含义:指不普赦天下,而是针对特定地区或范围的赦免。与全国性的大赦不同,曲赦具有地域局限性,例如赦免某个都城或州县。
二、历史实例
三、与其他赦免的区别
四、特殊语境含义 部分文献(如《宋书》)提到曲赦可能包含“不应赦免而赦免”的情况,但主流解释仍以地域性赦免为主。
曲赦是古代统治者针对特定地区(如都城、陵寝所在地)或特殊事件颁布的局部赦免制度,体现了传统法律中“因事制宜”的特点。需注意不同朝代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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