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事后改变主意。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 陆太尉 诣 王丞相 咨事,过后輒翻异。”《魏书·咸阳王禧传》:“时 扬州 降 衍 ,兵武既众, 衍 将 湛僧珍 ,虑其翻异,尽欲杀之。”
(2).犹翻案。 宋 龚鼎臣 《东原录》:“时 黄中 通判 滨州 ,亦有公累被劾,数翻异,朝廷遣御史 丁翊 往制勘。”《元典章·刑部五·检验》:“若便抑令被告行凶人於正犯人下画字,以后鞫问得却係他人,则异日必指原非正犯,以为翻异之阶。” 清 曾国藩 《户部员外郎彭君墓表》:“有 薛继贤 者,杀6*人狱成,省中覆覈,则诡辞翻异。”
(3).异议。《明史·颜继祖传》:“且九卿、臺諫止选郎传语,有唯诺,无翻异,何名会推?”
(4).指各行其道。 章士钊 《苏报案始末记叙》:“顾余为革命故,不得不与 俞先生 翻异,率高材生三十餘辈退学至 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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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异”是汉语中具有法律专业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当事人推翻原有陈述或供词,特指在司法程序中改变原先的认罪或证言。《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推翻原来的供词”,这一释义源于古代司法实践,宋代《洗冤集录》中已有“翻异别勘”制度,即被告翻供后需另派官员重审。
在当代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如实记录,翻异需经法庭质证核实”。此行为可能引发证据效力审查,需结合其他证据链综合判定其真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诉讼法典释义》指出,翻异现象常涉及案情复杂性或司法程序瑕疵,需严格遵循证据补强规则处理。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翻”表推翻、反转之意,“异”指差异、不同,二字组合精准体现了改变原有陈述的语义特征。该词在现代法律文书中仍被规范使用,但日常语境中更多以“翻供”作为通俗表达。
“翻异”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fān yì,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多种解释,综合权威来源可归纳如下:
事后改变主意
指原本已决定的事情,后来发生变动或反悔。例如《世说新语》中记载:“陆太尉诣王丞相咨事,过后辄翻异。”
翻案
多用于法律或历史事件中推翻原有结论。如《元典章》提到:“若便抑令被告行凶人画字,异日必指原非正犯,以为翻异之阶。”
异议
表示对某事的反对或不同意见。例如《魏书》中描述:“扬州降衍,兵武既众,衍将湛僧珍虑其翻异,尽欲杀之。”
各行其道
指各自遵循不同的方式或路径,含分道扬镳之意。
建议进一步查阅《世说新语》《元典章》等古籍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典),以获取更详尽的例句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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