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买卖或典当土地所立的契约。载明土地的面积、价格及坐落、四至等。已经纳税并由政府盖印的称“红契”;未经政府盖印的为“白契”。 宋 王安石 《寄友人》诗之一:“一篇封禪才难学,三亩蓬蒿势易求。欲与山僧论地券,愿为邻舍事田畴。”《宋史·包拯传》:“或持地券自言伪增步数者,皆审验劾奏之。”
地券是中国古代土地交易的重要契约凭证,又称“地契”或“宅券”,具有法律效力和产权证明作用。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地券是买卖或转让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时订立的书面契约,详细载明标的物位置、面积、价格、买卖双方及见证人信息,经官府钤印(红契)后生效,作为产权合法转移的凭证。它不仅是民间经济活动的记录,更是封建法律体系中确认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依据。《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旧时买卖或典押土地所立的契约。”
地券超越经济文书范畴,成为传统土地制度、民间信用体系及宗法关系的载体。其措辞严谨,多强调“情愿买卖,永无争议”,反映契约精神;见证人(中保)的参与则体现乡土社会的担保网络。历史学家杨国桢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评价:“地券实为透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钥匙。”
权威参考来源:
-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
- 田涛《中国契约史》(法律出版社)
- 《宋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
“地券”是一个多语境词汇,其含义因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地券最初指土地交易或典当的契约文件,用于明确土地面积、价格、位置及四至边界等信息。根据是否经官方认证,分为:
中国古代
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指秦朝颁发给诸侯的土地凭证,后演变为土地权属证明的统称。宋代文献如王安石诗作和《宋史》中,也提及地券在土地纠纷中的法律作用。
日本明治时期
明治政府为改革税制,于1871年起颁发“壬申地券”作为土地所有权证书,记录所有者、地价等信息,后因地税改革被新地券取代。
地券的核心意义始终围绕土地权属证明,但在不同场景下功能各异:既有实际法律契约(红契/白契),也有象征性用途(冥契),甚至成为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工具(如日本明治地券)。研究时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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