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瞒;抵赖。《太平广记》卷三八五引 宋 孙光宪 《北梦琐言》:“先见判官,詰其所犯。 彦先 抵讳之。” 元 刘壎 《隐居通议·杂录》:“事蹟甚明,尚敢抵讳。” 明 陆粲 《庚巳编·临江狐》:“其人初抵讳,因请主覆视记识,曾无亏漏。”《明史·阉党传·刘宇》:“帝密遣锦百户 邵琪 往察, 宇 厚赂 琪 ,为之抵讳。”
抵讳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语义组合的复合词,其含义可通过分字解释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阐明。
从构词结构看:
组合成词后,“抵讳”指通过抗拒态度与隐讳行为双重否定事实,常见于法律文书及历史文献。清代《刑案汇览》载“凶犯于堂前百般抵讳”,即指罪犯在公堂上拒不认罪。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保留在司法语境与古籍研究中。
“抵讳”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释如下:
“抵讳”指隐瞒或抵赖,常用于描述对事实、错误或罪行的否认行为。该词由“抵”(抗拒)和“讳”(避忌)组合而成,强调通过抗拒态度掩盖真相。
多用于古代文献或正式语境,现代口语中较少使用,常见于法律、历史文本中描述推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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