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瞞;抵賴。《太平廣記》卷三八五引 宋 孫光憲 《北夢瑣言》:“先見判官,詰其所犯。 彥先 抵諱之。” 元 劉壎 《隱居通議·雜錄》:“事蹟甚明,尚敢抵諱。” 明 陸粲 《庚巳編·臨江狐》:“其人初抵諱,因請主覆視記識,曾無虧漏。”《明史·閹黨傳·劉宇》:“帝密遣錦百戶 邵琪 往察, 宇 厚賂 琪 ,為之抵諱。”
抵諱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語義組合的複合詞,其含義可通過分字解釋與整體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闡明。
從構詞結構看:
組合成詞後,“抵諱”指通過抗拒态度與隱諱行為雙重否定事實,常見于法律文書及曆史文獻。清代《刑案彙覽》載“兇犯于堂前百般抵諱”,即指罪犯在公堂上拒不認罪。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保留在司法語境與古籍研究中。
“抵諱”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抵諱”指隱瞞或抵賴,常用于描述對事實、錯誤或罪行的否認行為。該詞由“抵”(抗拒)和“諱”(避忌)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抗拒态度掩蓋真相。
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正式語境,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常見于法律、曆史文本中描述推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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