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单词 ”。1.指诉讼中无对质无证据的单方面言辞。《书·吕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 孔颖达 疏:“单辞,谓一人独言,未有与对之人。讼者多直己以屈彼,搆辞以诬人,单辞特难听,故言之也。”《后汉书·朱浮传》:“ 永平 中,有人单辞告 浮 事者。” 李贤 注:“单辞,谓无证据也。” 清 周亮工 《祭建宁司李君硕孙公文》:“锻炼之下,死者数辈,将以单词具狱矣。”
(2).谓极简短的言词。 宋 洪迈 《容斋四笔·贤者一言解疑谮》:“贤者以单词片言,为人释谤解患。”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引》:“古今文人学士,单词片藻,品騭尚繁。” 清 戴名世 《己卯行书小题序》:“郡县有司及督学使者之所以试童子也,或为单辞隻字,偪窄崎嶇,法有所难施。”
单辞(单辭)是汉语历史词汇体系中具有特殊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诉讼过程中仅有一方陈述、缺乏对证的片面之辞。《尚书·吕刑》载“明清于单辞”,孔颖达疏解为“单辞谓一人独言,未有与对之人”,明确揭示了该词在司法语境中的本质特征。
从构词法分析,“单”取“单独、单一”义,“辞”指言辞陈述,二字组合构成偏正结构,特指未经质证的单方供词。这种现象在先秦诉讼制度中具有典型性,《左传·襄公十年》记载的“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案件,即展现了单辞取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该词的语义演变呈现历时性特征。汉代郑玄注《周礼》时,将“单辞”与“两辞”对举,强化了其法律术语属性。至唐代,《唐律疏议》通过“皆据众证定罪”的条文,实际上确立了单辞不能作为独立证据的司法原则,使该词的语义场发生功能性转变。
现代汉语研究中,王力《古汉语字典》将其归入法律古语范畴,而《汉语大词典》则从训诂学角度作出“无对质之单方陈述”的精准释义。这种双重阐释体系,既保持了词源学的历史连贯性,又赋予了该词在法律史研究中的专业价值。
“单辞”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单辞(拼音:dān cí)指一个词语或一句话独立成句,无需搭配其他成分即可完整表意。这种用法常见于文学修辞或日常表达,特点是简洁直接,例如诗歌中的凝练用词。
法律语境:单方面言辞
源自《尚书·吕刑》,指诉讼中缺乏对质和证据的单方陈述。例如:“明清于单辞”(孔颖达注:“独言无对证”)。这一含义强调言辞的孤立性,常见于古代司法场景。
文学语境:简短语词
宋代洪迈《容斋四笔》等文献中,指极简短的表达,如“单词片言”可解他人疑虑,体现语言的精炼性。现代用法中,多用于形容文字简洁有力,例如文章中的点睛之笔。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多个权威词典及古籍解析。如需更完整释义,可参考《尚书》《容斋随笔》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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