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行笞刑的法规。《汉书·景帝纪》:“﹝ 景帝 ﹞詔有司减笞法,定箠令。”
笞法是中国古代刑法体系中以竹板或荆条击打身体作为刑罚手段的司法制度。该刑罚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尚书·舜典》记载"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其中"扑"即为笞刑雏形。
汉代将笞刑正式纳入法典,《汉书·刑法志》载文帝废肉刑后"当劓者笞三百",此时笞刑作为替代刑使用。唐代形成完整量刑体系,《唐律疏议》明确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执行时须用"法定常行杖"且"击臀腿分受"。
宋代改良执行方式,《宋史·刑法志》记载改用"竹板捶楚"并限制击打部位。明代《大明律》确立笞刑与杖刑分离制度,规定笞刑专用"小竹板",行刑者须"验明尺寸"方可使用。
笞刑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作为"五刑之末"适用于轻微犯罪,符合"明德慎罚"理念;另一方面因执行过程易致伤残,屡遭诟病。清末法制改革时,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痛陈其弊,最终促使笞刑于1905年正式废止。
(主要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中华书局2011年版,《唐律疏议笺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笞法的详细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笞法指施行笞刑的法规或体罚方法,即以鞭子、竹板、荆条等工具对人进行拷打的法律规定或惩罚手段。其核心含义包括两方面:
历史背景与演变
现代视角
笞法在现代社会被视为不人道的惩罚手段,已被法律禁止。如今主要在历史文献、文学创作或比喻性语境中出现,用于描述严厉惩戒或强制措施。
相关概念
笞法兼具法律规范与刑罚手段的双重属性,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其残酷性逐渐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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