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行笞刑的法規。《漢書·景帝紀》:“﹝ 景帝 ﹞詔有司減笞法,定箠令。”
笞法是中國古代刑法體系中以竹闆或荊條擊打身體作為刑罰手段的司法制度。該刑罰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尚書·舜典》記載"鞭作官刑,撲作教刑",其中"撲"即為笞刑雛形。
漢代将笞刑正式納入法典,《漢書·刑法志》載文帝廢肉刑後"當劓者笞三百",此時笞刑作為替代刑使用。唐代形成完整量刑體系,《唐律疏議》明确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執行時須用"法定常行杖"且"擊臀腿分受"。
宋代改良執行方式,《宋史·刑法志》記載改用"竹闆捶楚"并限制擊打部位。明代《大明律》确立笞刑與杖刑分離制度,規定笞刑專用"小竹闆",行刑者須"驗明尺寸"方可使用。
笞刑具有雙面性:一方面作為"五刑之末"適用于輕微犯罪,符合"明德慎罰"理念;另一方面因執行過程易緻傷殘,屢遭诟病。清末法制改革時,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痛陳其弊,最終促使笞刑于1905年正式廢止。
(主要參考文獻:《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2011年版,《唐律疏議箋解》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曆代刑法志》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
笞法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笞法指施行笞刑的法規或體罰方法,即以鞭子、竹闆、荊條等工具對人進行拷打的法律規定或懲罰手段。其核心含義包括兩方面:
曆史背景與演變
現代視角
笞法在現代社會被視為不人道的懲罰手段,已被法律禁止。如今主要在曆史文獻、文學創作或比喻性語境中出現,用于描述嚴厲懲戒或強制措施。
相關概念
笞法兼具法律規範與刑罰手段的雙重屬性,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因其殘酷性逐漸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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