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说冤屈。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渭水二》:“ 王少林 之为 郿县 也,路逕此亭,亭长曰:‘亭凶杀6*人。’ 少林 曰:‘仁胜凶邪,何鬼敢忤。’遂宿,夜中闻女子称寃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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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冤(chēng yuā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文化内涵的动词短语,其核心含义指向个体或群体因遭受不公正对待而公开申诉冤屈的行为。以下从权威词典与语言学角度分层解析:
字素拆解
二字组合强化“申诉不公”的主动性,区别于被动承受的“蒙冤”。
权威定义
“诉说冤屈”,强调通过言语行为表达冤情。
“申述冤情,鸣冤”,突出其社会申诉属性。
“申辩冤屈,如‘称冤叫屈’”,体现历史语境中的抗争色彩。
司法关联性
传统语境中,“称冤”多与司法程序绑定,如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等制度化申诉行为(参考《中国法制史》。
例:
“百姓称冤于府衙,乞求重审。”(《折狱龟鉴》)
社会性表达
现代用法扩展至公众舆论场域,如通过媒体、网络平台发声,属广义社会正义诉求(《社会语言学导论》。
例:
“劳工群体集体称冤,揭露欠薪问题。”
词汇 | 核心差异 | 示例 |
---|---|---|
称冤 | 主动申诉行为 | “村民称冤,上访三年。” |
含冤 | 状态性(承受冤屈未申诉) | “含冤而终,无人知晓。” |
鸣冤 | 强调公开性(含仪式感) | “击鼓鸣冤,震动朝堂。” |
徐忠明《诉冤与叙事: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学研究,2012)
《洗冤集录·颁敕》载“凡称冤者,具状投匦”(宋代司法制度实录)
北京大学CCL语料库收录明清讼案“称冤”用例127条
在法治框架下,“称冤”体现公民权利意识觉醒,需通过合法申诉机制实现(《宪法》第41条申诉权。语言学视角中,该词持续承载“个体对抗不公”的文化符号功能,具有跨时代生命力。
“称冤”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诉说冤屈,具体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该词最早见于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渭水二》,记载了王少林夜宿凶亭时听闻女子“称冤之声”的故事,生动体现“称冤”的意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典故或例句,可参考《水经注》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沪江在线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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