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白地款 ”。舊時對閑置或撂荒土地所征的稅。《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六年》:“詔: 臨安府 民間僦舍錢,不以多寡,并三分中減一分,白地錢四分之一。”《解放日報》1943.8.3:“白地款一年一次,全年約七百元。”
白地錢是唐代針對未耕種荒地征收的特定稅賦,屬于中唐以後重要的雜稅之一。其核心含義與制度背景如下:
字義與核心概念
“白地”指未經開墾耕種、處于荒蕪狀态的土地;“錢”即貨币稅。因此,“白地錢”字面意為對荒蕪土地征收的貨币稅。它區别于對已耕種土地征收的田賦(如租庸調或兩稅),專門針對因戰亂、逃戶等原因抛荒的土地。
曆史背景與征收目的
安史之亂後,唐朝人口銳減,大量農田荒廢,政府財政收入銳減。為彌補虧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兩稅法”改革時,宰相楊炎建議對抛荒土地征收“白地錢”。其目的在于:
征收對象與稅額
征收對象主要是擁有荒地卻未耕種的地主或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如逃戶遺留土地的實際控制者)。稅額通常參照鄰近已耕地的等級和稅率折算征收,具體數額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帶有較強的強制性和臨時性特征 。
制度特點與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
“白地錢”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舊時政府對閑置或未耕種的撂荒土地征收的稅項,屬于古代土地稅的一種特殊形式。該詞亦作“白地款”,兩者含義相同。
二、曆史用例
三、征收背景 此類稅收旨在鼓勵土地有效利用,防止資源浪費。若土地長期荒廢,政府通過征稅增加土地持有成本,促使所有者開墾或流轉土地。
四、現代關聯 目前中國大陸實行《土地管理法》,已無“白地錢”這一稅種,但對閑置土地可能采取收回使用權等管理措施,與曆史稅制的目的有相似性。
需注意,不同朝代對“白地錢”的具體稅率和實施細則存在差異,以上解釋綜合了曆史文獻和權威詞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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