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张榜。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轶闻·学使以快短明衡文》:“题纸一下,不可搆思,振笔疾书,奔往交卷,取额一满,则不待终场而出案。”《文明小史》第十四回:“看卷子的人,拜佩他的才情,都不敢把他放在后头,每逢出案,十回之中,定有九回考列超等。”
“出案”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其含义主要指向古代特定的制度或流程结果。根据权威汉语词典的释义,其核心含义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科举考试公布录取名单(放榜)
这是“出案”最常用的含义,特指科举时代张榜公布通过各级考试(如县试、府试、院试)被录取的考生名单。这个“案”就是指张贴公布的录取名单(榜文)。例如,在县试、府试后公布录取者名单称为“出案”,通过者获得参加上一级考试的资格。
来源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案件审理终结并公布结果
在司法领域,“出案”指案件审理完毕,作出判决或结论,并将结果公布或上报。这里的“案”指案件卷宗或判决文书。
来源参考:《辞源》(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出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公布结果”或“作出最终决定”,其具体所指取决于语境:
该词带有明显的古代制度色彩,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运作方式。在现代汉语中,其功能已被“放榜”、“公布名单”、“结案”、“宣判”等更具体的词语所取代。
“出案”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现代用法进行区分:
科举制度术语(主要见于清代文献)
现代法律术语(较少使用)
需注意:该词的科举用法在《汉语大词典》等权威典籍中有明确记载,而法律术语的解释目前仅见于部分网络词典,尚未在专业法律文献中发现对应表述。建议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时优先参考历史文献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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