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ive credit;make a loan;lend money for interest] 借钱给人以收取利息
借钱与人以收取利息。 宋 苏轼 《拟进士对御试策》:“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谓之放债取利可乎?” 宋 洪迈 《容斋五笔·放钱》:“今人出本钱以规利入,俗语谓之放债,又名生放。” 吴组湘 《山洪》五:“她名叫 摇弟奶奶 ,是村上一位有钱放债的老******。”
放债指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将金钱借予他人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基本定义
指债权人(放债人)将资金出借给债务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经济活动。这一行为需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契约关系。
字源与构成
二字组合凸显了资金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转移过程,并以利息作为资金使用权的回报。
法律与社会属性
放债行为需符合国家金融法规。历史上部分放债活动因高额利息被称作“放高利贷”,但合法放债受法律保护,利息需在法定范围内(如中国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LPR的4倍)。其本质是信用经济的早期形态。
说明:因搜索结果未提供直接可引用的网页链接,本文依据权威辞书及学术著作定义撰写。实际引用时建议补充具体在线词典链接(如《现代汉语词典》在线版)或法律条文原文链接以增强权威性。
“放债”是一个汉语词汇,指通过借钱给他人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常见于民间借贷或旧时金融活动。以下是详细解释:
“放债”一词既反映传统借贷模式,也涉及社会经济与伦理问题。其定义古今差异不大,但现代更强调合法性与规范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或法律限制,可参考《初刻拍案惊奇》或宋代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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