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元 時農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竊謂之“放偷”。 宋 文惟簡 《虜廷事實》:“虜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謂之放偷。俗以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謹,則衣裳、器用、鞍馬、車乘之屬為人竊去。隔三兩日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方得原物。” 明 郎瑛 《七修類稿·事物五·放偷》:“ 金 與 元 國俗,正月十六日謂之放偷。是日,各家皆嚴備,遇偷至,則笑遣之;雖妻女、車馬、寶貨為人所竊,皆不加罪。聞今 揚州 尚然。”
“放偷”是古代中國北方地區特有的歲時習俗,主要指在特定節令(如元宵節期間)允許民衆進行象征性偷盜行為的社會活動。該風俗最早可追溯至契丹民族建立的遼代,《遼史·禮志》記載“正月十三日,放國人做賊三日”,其核心内涵包含三重文化邏輯:
歲時禳解功能:通過儀式性偷盜宣洩社會壓力,如《契丹國志》載“盜物至十文者處死”,但節期偷取服飾、酒食則不予治罪,體現“以偷禳災”的原始巫術思維。
生育崇拜象征:元宵節偷竊燈盞、簪珥等物品,隱喻“偷燈求子”“偷福得吉”的生殖崇拜,明代《帝京景物略》記有“婦女相率宵行,祈免災咎,走橋摸釘”的衍生習俗。
社會調節機制:金代文獻《松漠紀聞》詳述“放偷日”可盜取車馬、妻女,三日内需以財物贖回,實質是以嬉戲形式重新分配資源,維系部落社會平衡。這種特殊法外寬宥期,成為研究北族法俗的重要标本。
該習俗隨着女真、蒙古等民族的政權更替逐漸式微,但其文化基因仍殘存在元宵“偷青”、中秋“摸秋”等漢族民俗中,構成中華歲時文化多元融合的典型案例。
“放偷”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特定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放偷”指我國金元時期的一種特殊風俗,即在農曆正月十六日當天,官方不禁止偷竊行為。這一習俗允許民衆在限定時間内“偷取”他人財物,但需通過後續協商(如用酒食、錢物贖回)歸還物品。
可參考宋代文惟簡《虜廷事實》、明代郎瑛《七修類稿》等古籍,了解這一習俗的詳細記載。
闇惑編選閉戶冰窟差譌蛏腸創業垂名竹帛鋤誅麤硬呆重打鷄窩瞪眙颠風頂踵捐糜扞掫公拟狗蠅梅桂燎過幸古孫黑不溜秋恒幹豢腴畫圈賈貿盡節槿籬九夫跼踀聚義空話勒逼蓮沼臨到六經注我滿業冒率門表内叙牛牲品頭論足鋪搭啟塗全保全量删洗深詣嗜殺稅屦肅和添置鐵證通家外待瓦墁吳羅橡皮線閑壤屑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