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偷的意思、放偷的詳細解釋
放偷的解釋
金 元 時農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竊謂之“放偷”。 宋 文惟簡 《虜廷事實》:“虜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謂之放偷。俗以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謹,則衣裳、器用、鞍馬、車乘之屬為人竊去。隔三兩日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方得原物。” 明 郎瑛 《七修類稿·事物五·放偷》:“ 金 與 元 國俗,正月十六日謂之放偷。是日,各家皆嚴備,遇偷至,則笑遣之;雖妻女、車馬、寶貨為人所竊,皆不加罪。聞今 揚州 尚然。”
詞語分解
- 放的解釋 放 à 解脫約束,得到自由:把籠子裡的鳥放了。放膽。放誕。放任。放肆。放歌。放懷。豪放。釋放。 散(刵 ):放工。放假。放學。放晴(陰雨後轉晴)。 帶牲畜到野外去吃草:放牧。放羊(亦喻任其自由行動,放
- 偷的解釋 偷 ō 竊取,趁人不知時拿人東西:偷竊。偷吃。小偷兒(島 )。 行動瞞着人:偷偷。偷看。偷聽。偷渡。偷襲。 * 。偷天換日(喻暗中改變重大事物的真相以欺騙别人)。 抽出時間:偷空兒。偷暇。偷閑。 苟且:
網絡擴展解釋
“放偷”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特定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1.基本含義
“放偷”指我國金元時期的一種特殊風俗,即在農曆正月十六日當天,官方不禁止偷竊行為。這一習俗允許民衆在限定時間内“偷取”他人財物,但需通過後續協商(如用酒食、錢物贖回)歸還物品。
2.曆史起源與運作
- 時間背景:該習俗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據《虜廷事實》記載,正月十六日夜“放偷”已成民間慣例,甚至官府也不加禁止。
- 具體形式:被偷物品包括衣物、器皿、車馬等,失主需在數日後通過財物贖回。例如,明代《七修類稿》提到“隔三兩日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
- 文化性質:雖名為“偷”,但實際帶有節慶色彩,可能與祈福、消災或社會調節功能相關。
3.詞源與延伸
- 從字義看,“偷”指竊取(《漢典》注音tōu,部首“亻”),“放”則含“放任”之意,組合後凸顯官方對特定日偷竊行為的默許。
- 需注意:現代語境中“放偷”并非成語,而是曆史詞彙,部分詞典将其誤歸為成語(如),實際應結合金元民俗理解。
4.相關文獻
可參考宋代文惟簡《虜廷事實》、明代郎瑛《七修類稿》等古籍,了解這一習俗的詳細記載。
網絡擴展解釋二
放偷(fàng tōu)是指偷竊行為。下面是關于放偷的詳細信息:
拆分部首和筆畫:
- 放:攴(攵)部,共4畫。
- 偷:亻部,共8畫。
來源:
放偷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的寫法。在古代,放偷的寫法為“放曱”,其中“放”表示松開、放開,而“曱”表示偷盜、竊取。
繁體:
放偷在繁體中寫作「放偷」,與簡體字相同。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放偷的寫法為“放曱”。具體寫法上,放的上方加了一橫,曱的下方加了一點。
例句:
1. 小明被抓現行,他正在放偷别人的錢包。
2. 這個地方經常發生放偷案件。
組詞:
放火、放肆、偷窺、偷偷摸摸
近義詞:
行竊、盜竊、偷盜
反義詞:
歸還、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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