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审理、裁决狱讼。 唐 代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新唐书·百官志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先迷后觉,判事虽不三思;苟有必知,牒举明无二过。”
“判事”是汉语中具有专业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解析:
一、司法裁决职能
“判”指依据法律条文对案件作出裁决,“事”特指诉讼案件。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指官员审理案件的职务行为,如《汉语大词典》指出“判事”即“审理案件”,常见于唐宋时期司法文书。《唐六典》记载刑部官员“掌律令格式,决断判事”,印证了其作为古代司法术语的官方属性。
二、行政决策行为
在行政领域,该词延伸为对政务的决断处理。清代《吏部则例》载有“督抚判事”条款,特指地方大员对重要政务的审批决策过程。《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中包含“处理事务”的现代行政语义,体现词义的时代演变。
三、日常判断能力
作为生活用语,“判”指分析辨别,“事”泛指各类事务。《汉语常用词词典》标注其日常用法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如“判事精准”形容人的分析能力出众。该用法常见于人物评价语境,具有社会认知层面的应用价值。
“判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判事”指审理、裁决案件或狱讼,尤其强调对是非的决断。该词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核心含义为“判断事务”。例如唐代官员考核标准中,“判事之最”即要求官吏在案件审理中做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新唐书·百官志一》)。
唐代将“判事”纳入官吏考绩体系,作为“四善二十七最”中的第六项最高标准,要求官员具备高效、公正的司法能力。白居易在《得景为县官判事案》中亦提到“判事虽不三思”,侧面反映了古代对判案严谨性的要求。
作为成语使用时,“判事”可泛指具备公正判断力的人,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例如形容法官公正执法,或延伸至其他需要明辨是非的职业场景。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古代文献释义与现代语境延伸,如需完整考据可查阅《新唐书》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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