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审理、裁决狱讼。 唐 代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新唐书·百官志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先迷后觉,判事虽不三思;苟有必知,牒举明无二过。”
“判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判事”指审理、裁决案件或狱讼,尤其强调对是非的决断。该词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核心含义为“判断事务”。例如唐代官员考核标准中,“判事之最”即要求官吏在案件审理中做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新唐书·百官志一》)。
唐代将“判事”纳入官吏考绩体系,作为“四善二十七最”中的第六项最高标准,要求官员具备高效、公正的司法能力。白居易在《得景为县官判事案》中亦提到“判事虽不三思”,侧面反映了古代对判案严谨性的要求。
作为成语使用时,“判事”可泛指具备公正判断力的人,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例如形容法官公正执法,或延伸至其他需要明辨是非的职业场景。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古代文献释义与现代语境延伸,如需完整考据可查阅《新唐书》等史料原文。
判事是一个由两个汉字组成的词语,包括“判”和“事”两个字。
“判”字的部首是“刀”,它的总笔画数是5画。
“事”字的部首是“亅”,它的总笔画数是8画。
“判事”一词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法官制度。在古代,判事是指负责审判案件、判决罪犯的官员。
“判事”的繁体字为「判事」。
在古代汉字的书写中,判事的写法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在西汉时期,判事的写法可能是「判人」。
1. 在这个案件中,他被选为判事来审理。
2.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判事,他在判决中始终充满公正。
判官、判罪、判刑、判案
审判员、法官、裁判
被告、罪犯、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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