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審理、裁決獄訟。 唐 代官吏考績,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為判事之最。《新唐書·百官志一》:“決斷不滞,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為縣官判事案成後自覺有失請舉牒追改刺史不許欲科罪景雲令式有文》:“先迷後覺,判事雖不三思;苟有必知,牒舉明無二過。”
“判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判事”指審理、裁決案件或獄訟,尤其強調對是非的決斷。該詞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核心含義為“判斷事務”。例如唐代官員考核标準中,“判事之最”即要求官吏在案件審理中做到“決斷不滞,與奪合理”(《新唐書·百官志一》)。
唐代将“判事”納入官吏考績體系,作為“四善二十七最”中的第六項最高标準,要求官員具備高效、公正的司法能力。白居易在《得景為縣官判事案》中亦提到“判事雖不三思”,側面反映了古代對判案嚴謹性的要求。
作為成語使用時,“判事”可泛指具備公正判斷力的人,不僅限于司法領域。例如形容法官公正執法,或延伸至其他需要明辨是非的職業場景。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釋義與現代語境延伸,如需完整考據可查閱《新唐書》等史料原文。
判事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包括“判”和“事”兩個字。
“判”字的部首是“刀”,它的總筆畫數是5畫。
“事”字的部首是“亅”,它的總筆畫數是8畫。
“判事”一詞的源頭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法官制度。在古代,判事是指負責審判案件、判決罪犯的官員。
“判事”的繁體字為「判事」。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中,判事的寫法可能會有所變化。比如,在西漢時期,判事的寫法可能是「判人」。
1. 在這個案件中,他被選為判事來審理。
2. 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判事,他在判決中始終充滿公正。
判官、判罪、判刑、判案
審判員、法官、裁判
被告、罪犯、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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