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左传·昭公十七年》:“自 顓项 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
(2).民众的师表。《汉书·武帝纪》:“諭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3).民办学校教师的简称。《光明日报》1988.11.18:“冒领民师补助,截留建校经费,双庙小学校受到处分。”
"民师"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
一、基础定义 "民师"全称为"民办教师",指20世纪50年代至本世纪初在中国农村地区从事基础教育工作,但未纳入国家编制体系的非公办教师群体。这类教师主要由地方社区选拔培养,承担扫盲教育和义务教育任务。
二、社会属性特征 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记载,民办教师具有双重身份属性:既是知识传播者,又是农业劳动者。其工作性质表现为"亦教亦农",薪酬主要来源于集体工分折算和地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模式。
三、历史演进脉络
四、社会贡献数据 据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民办教师群体鼎盛时期承担了全国农村地区68.3%的小学教学任务,在扫除文盲工作中使2.3亿农村人口达到基础文化水平。
注:本文核心数据引自教育部档案馆公开文件,定义标准参照《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第912页"民办教师"词条释义。
“民师”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以下是综合多来源信息的详细解释:
古代管理民事的官员
最早见于《左传·昭公十七年》,指负责地方民事管理的官员。这类官职在先秦时期已存在,主要职能是协调民间事务。
民众的师表
指道德或学识上成为百姓榜样的人物。如《汉书·武帝纪》记载“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强调通过选拔德高望重者引导社会风尚。
现代特定群体:民办教师
这是20世纪50-90年代中国农村教育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未纳入国家教师编制,身份兼具农民与教师的双重属性:
古代诗词中常以“民师”赞誉地方官员或贤士,如宋代王迈诗句“善教牖民师帅责”,体现对德才兼备者的推崇。
建议:若需查询具体民师政策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地方教育志或《光明日报》1988年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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