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英明的诏示。《史记·苏秦列传》:“臣请令 山 东之国奉四时之献,以承大王之明詔。” 宋 曾巩 《进太祖皇帝总序状》:“如赐裁定,使臣获受成法,更去紕繆,存其可采,繫於《太祖本纪》篇末,以为国史书首,以称明詔万分之一,臣不胜大愿。” 刘半农 《欧洲花园》:“但汝既思归甚切,汝民又念汝勿舍,亦终有归期耳。汝其静俟上帝之明詔。”
(2).公开宣示。 清 龚自珍 《病梅馆记》:“此文人画士心知其意,未可明詔大号以绳天下之梅也。”
"明诏"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字面释义与词性解析 《汉语大词典》载:"明"指公开、明确,"诏"即帝王文书,组合为偏正结构名词。作动词时表示帝王公开宣示旨意,如《汉书·文帝纪》"明诏百姓"即属此类用法。
二、历史文献中的三重内涵
三、语用演变 明代《字汇》特别标注该词多用于重大国事宣告,清代《骈字类编》收录其在典章制度中的特殊用法。现代汉语中保留历史文献引用时的原义,如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仍沿用该词的古义特征。
“明诏”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结合不同文献来源综合解释如下:
英明的诏示
指帝王或权威者发布的明确、明智的政令或指示。例如《史记·苏秦列传》中提到“承大王之明诏”,即表达对君主英明决策的遵从。宋代曾巩在《进太祖皇帝总序状》中亦用此意,强调诏书的权威性。
公开宣示
清代龚自珍在《病梅馆记》中写道“未可明诏大号以绳天下之梅”,此处“明诏”指公开、明确地宣告某种主张或政策,带有“广而告之”的意味。
词源与用法
“明诏”由“明”(明确、英明)和“诏”(诏书、命令)构成,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历史典籍,常见于对帝王政令的描述,如《文选·曹植·应诏诗》中“肃承明诏,应会皇都”。
部分现代释义将其扩展为成语,形容政令清晰无歧义,但此用法在传统文献中较少见。
现代适用性
该词现已罕用,多见于历史研究或文学赏析。如需表达类似含义,可用“明文规定”“公开声明”等替代。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用例,可参考《史记》《病梅馆记》等原文,或查阅沪江词典、查字典等来源(如、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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