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臣民的赏罚之权。《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既有利权,又执民柄,将何惧焉?” 杜预 注:“赏罸为民柄。”
“民柄”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深度的复合词,由“民”与“柄”两字构成,其核心含义指向国家治理中的权力范畴。根据《汉语大词典》和《辞海》的释义,“民柄”可拆解为以下两层意义:
字面含义与权力指向
“民”指代百姓、民众,“柄”原指器物把手,引申为掌握、控制。两者结合后,“民柄”最初指统治者管理民众的权力,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中“国子民柄”即强调政权对民众的治理职能。这一用法多见于先秦典籍,体现古代政治思想中“以民为本”的治理逻辑。
治理手段的具象化
随着语义演变,“民柄”亦被赋予具体施政措施的内涵。《周礼·天官》注疏提到“民柄者,赋税、刑赏之类”,指代国家通过赋税制度、法律奖惩等实际手段调控社会秩序。此释义在《文献通考》等后世政书中得到延续,成为古代官僚体系运作的核心概念。
需特别说明的是,“民柄”一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但在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思想史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其语义的权威性依托于历代经典文献的互证,例如清代经学家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系统梳理了该词在礼法制度中的实践脉络。
“民柄”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析:
“民柄”指统治者对臣民的赏罚之权,即掌控臣民奖惩的权力。这一概念体现了古代政治中君主或官员通过赏罚手段管理民众的核心方式。
“民柄”反映了古代集权制度下的治理逻辑,是理解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切入点。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左传》及杜预注疏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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