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臣民的賞罰之權。《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既有利權,又執民柄,将何懼焉?” 杜預 注:“賞罸為民柄。”
“民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深度的複合詞,由“民”與“柄”兩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向國家治理中的權力範疇。根據《漢語大詞典》和《辭海》的釋義,“民柄”可拆解為以下兩層意義:
字面含義與權力指向
“民”指代百姓、民衆,“柄”原指器物把手,引申為掌握、控制。兩者結合後,“民柄”最初指統治者管理民衆的權力,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中“國子民柄”即強調政權對民衆的治理職能。這一用法多見于先秦典籍,體現古代政治思想中“以民為本”的治理邏輯。
治理手段的具象化
隨着語義演變,“民柄”亦被賦予具體施政措施的内涵。《周禮·天官》注疏提到“民柄者,賦稅、刑賞之類”,指代國家通過賦稅制度、法律獎懲等實際手段調控社會秩序。此釋義在《文獻通考》等後世政書中得到延續,成為古代官僚體系運作的核心概念。
需特别說明的是,“民柄”一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研究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思想史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其語義的權威性依托于曆代經典文獻的互證,例如清代經學家孫诒讓在《周禮正義》中系統梳理了該詞在禮法制度中的實踐脈絡。
“民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民柄”指統治者對臣民的賞罰之權,即掌控臣民獎懲的權力。這一概念體現了古代政治中君主或官員通過賞罰手段管理民衆的核心方式。
“民柄”反映了古代集權制度下的治理邏輯,是理解傳統政治文化的重要切入點。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左傳》及杜預注疏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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