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言大府、官府。《管子·君臣上》:“君发其明府之法,瑞以稽之。” 尹知章 注:“府,谓百吏所居之官曹也。立府必有明法,故曰明府之法。”
(2). 汉 魏 以来对郡守牧尹的尊称。又称明府君。《汉书·韩延寿传》:“今旦明府早驾,久驻未出,骑吏父来至府门,不敢入。”《后汉书·张湛传》:“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 李贤 注:“郡守所居曰府。明者,尊高之称。《前书》 韩延寿 ,为 东郡 太守,门卒谓之明府,亦其义也。”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巧艺》:“ 顾长康 好写起人形。欲图 殷荆州 , 殷 曰:‘我形恶,不烦耳。’ 顾 曰:‘明府正为眼尔。’”
(3). 汉 亦有以“明府”称县令, 唐 以后多用以专称县令。《后汉书·吴祐传》:“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 王先谦 集解引 沉钦韩 曰:“县令为明府,始见於此。” 唐 杜甫 《北邻》诗:“明府岂辞满,藏身方告劳。” 金 元好问 《薛明府去思口号》之一:“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儒林外史》第二一回:“其餘某太守、某司马、某明府、某少尹,不一而足。”参见“ 明廷 ”。
(4).犹言证明人。《说郛》卷五八引 唐 皇甫松 《醉乡日月·明府》:“明府之职,前辈极为重难,盖二十人为饮而一人为明府,所以观其斟酌之道。每一明府管骰子一双,酒杓一隻。”《醒世姻缘传》第四一回:“这不好;你去请了 金亮公 来,咱屋里查点,叫他外头上单子,也是个明府。”《醒世姻缘传》第六九回:“我五更起来梳了头,央 刘嫂子 做个明府,我就拜二位为师。”
"明府"是汉语中具有历史纵深和多重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归纳为两类:
一、官职尊称体系中的礼敬称谓
作为古代官场礼仪用语,"明府"特指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称,尤盛行于汉魏六朝时期。《后汉书·张湛传》记载"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此处即指太守。该用法源于汉代"府君"称谓的演变,在《称谓录》卷二十二中明确标注"汉人称太守曰明府",后延伸至对县令的尊称,《三国志》注引《江表传》载孙策称豫章太守华歆为"华明府"即为例证。
二、道教文化语境中的神圣指代
在宗教领域,"明府"被赋予神学意义,特指代掌理文籍的仙官。《云笈七签》卷四十五载有"明府侍郎"的神职体系,这类神灵执掌人间禄命文书,体现道教"天人感应"的宇宙观。唐代杜光庭《广成集》中"奏请明府真君"的祝文,更印证了该词在宗教仪式中的使用场景。
该词的语义演变轨迹清晰可见:从最初特指太守(郡级行政长官)的专称,逐步泛化为对县级长官的敬称,最终在宗教领域完成神圣化转义。这种跨领域的语义扩散,生动展现了汉语词汇在官制文化与宗教文化交互影响下的发展特征。
“明府”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历史称谓,其用法随时代演变而有所不同,具体解释如下:
最早见于《管子·君臣上》,指代“官府”或“大府”,强调其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属性。例如《管子》中提到的“明府之法”,即官府制定的法规。
汉代至魏晋时期,“明府”被用作对郡守、州牧等高级地方官员的敬称。例如《后汉书·张湛传》中称郡守为“明府”,并解释“郡守所居曰府,明者尊高之称”。
汉代已有用“明府”称呼县令的记载,唐代以后逐渐成为县令的专称。如杜甫《北邻》诗中提到“明府岂辞满”,即指县令。清代官场中,“明府”还作为知府的代称(如林则徐日记中的用法)。
在特定语境下,“明府”可指代事件的见证人或证明人,但此用法较为罕见。
文献中常见“明府”用于对话或文书,表达对官员的尊敬。例如《汉书·韩延寿传》中下属称郡守为“明府”,《世说新语》中顾恺之称荆州刺史殷仲堪为“明府”。
“明府”的词义经历了从泛称官府到专指地方长官(郡守、县令)的演变,体现了古代官场称谓的礼仪特点。若需更完整的历史用例,可参考《汉书》《后汉书》及唐宋诗文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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