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uy over]
(2) 收買人或機構,使為自己辦事
(3) 收買叮囑
這裡又買囑了看後門的人雇了車來。——《紅樓夢》
亦作“ 買屬 ”。謂給人錢財,請托辦事。《元典章·戶部三·承繼》:“有妻因夫亡,聽人鼓誘,買囑以為子者。”《元典章·吏部六·書吏》:“ 江西 行省所轄路府州司縣司吏,多係吏業不通,行止不廉。苟非上司分付,即係買屬承説。” 明 無名氏 《鳴鳳記·嚴嵩慶壽》:“又訪得他新造一所 萬花樓 ,極其華采,止少一條鋪單,被我買囑匠人,量了他尺寸,前往 松江 打一條五彩大絨單,鋪在他樓上。”《儒林外史》第四一回:“我父親和他涉了訟,他買囑知縣,把我父親斷輸了。” 清 王先謙 《東華錄·雍正九》:“夫身為言官,背公懷私,朋比結黨,将造作并無實據之浮言,轉相買屬。”
"買囑"是由"買"和"囑"構成的動賓式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收買達到指使他人行事的目的。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特指用金錢或利益收買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願作僞證、篡改事實或實施不法行為。
在司法語境中,該詞常與"證人""證據"等詞搭配使用,如《漢語大詞典》引《二刻拍案驚奇》卷四:"把兩家事體問實,把贓物照簿領去。買囑的也問個杖決。"此處生動展現通過財物操控司法程式的行為特征。其詞義演變可追溯至元代法律文獻《大元通制》,載有"受贓買囑刑獄"的罪名記載。
近義詞"賄賂"側重財物往來,"收買"強調利益交換;反義詞"秉公"突出公正無私,"谏诤"體現規勸正直。當代法律文書中仍可見其使用,如《民法典》第149條雖未直接使用該詞,但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實質上涵蓋買囑行為的法律規制。
“買囑”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mǎi zhǔ,其核心含義是通過給予他人錢財或利益,請求對方為自己辦事。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核心
指以財物賄賂或收買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例如《元典章》中提到“買囑以為子者”,即通過錢財誘使他人承認非親生子女為繼承人。
詞源與結構
古代文獻中的表現
近義詞辨析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用于描述權錢交易、利益勾結等場景。例如:“他買囑證人作僞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成語(如“買上囑下”)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元典章》《儒林外史》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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