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举告发。《后汉书·桓谭传》:“今可令诸商贾自相纠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三:“﹝ 祖珍俭 ﹞卖卜於 信都市 ,日取百钱,盖 君平 之法也。后被人糺告,引向市斩之。”《新唐书·选举志下》:“虽繁设等级、递差选限、增谴犯之科、开纠告之令以遏之,然犹不能禁。” 宋 王栐 《燕翼诒谋录》卷二:“非命妇,不得以金为首饰,许人纠告,并以违制论。”
“纠告”为古汉语词汇,现未被《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主流现代辞书收录。根据《汉语大词典》及古代文献用例,“纠告”指“检举告发”,常见于古代司法语境,例如《宋史·刑法志》记载:“民有纠告,官吏需立察其情。”其构词法为并列结构,“纠”取“督察、检举”义(《说文解字》:“纠,绳三合也”,引申为纠正),“告”即“揭发、控告”(《玉篇》:“告,语也”,此处特指向官府陈情)。
该词在《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中多与“连坐”“保甲”制度关联,如《唐律·斗讼》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现代法律体系已淘汰此概念,仅存于古籍研究与历史文献中。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789页对“纠”的释义,及中华书局点校本《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相关记载。
“纠告”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检举告发,主要用于指通过揭露他人错误或犯罪行为来追究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后汉书》《朝野佥载》等原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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