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告發。《後漢書·桓譚傳》:“今可令諸商賈自相糾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三:“﹝ 祖珍儉 ﹞賣蔔於 信都市 ,日取百錢,蓋 君平 之法也。後被人糺告,引向市斬之。”《新唐書·選舉志下》:“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 宋 王栐 《燕翼诒謀錄》卷二:“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并以違制論。”
“糾告”為古漢語詞彙,現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主流現代辭書收錄。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文獻用例,“糾告”指“檢舉告發”,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例如《宋史·刑法志》記載:“民有糾告,官吏需立察其情。”其構詞法為并列結構,“糾”取“督察、檢舉”義(《說文解字》:“糾,繩三合也”,引申為糾正),“告”即“揭發、控告”(《玉篇》:“告,語也”,此處特指向官府陳情)。
該詞在《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中多與“連坐”“保甲”制度關聯,如《唐律·鬥訟》載“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現代法律體系已淘汰此概念,僅存于古籍研究與曆史文獻中。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789頁對“糾”的釋義,及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相關記載。
“糾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檢舉告發,主要用于指通過揭露他人錯誤或犯罪行為來追究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後漢書》《朝野佥載》等原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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