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赋税法之一种。 唐 郭湜 《高力士传》:“且 林甫 用变造之谋, 仙客 建和糴之策,足堪救弊。”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米、绢、布、绵、麻等物变换为各地出产的轻货,叫做变造。勅文里说‘ 江 淮 等苦变造之劳’,就是指 江 淮 等地百姓,将实物卖给商人,得钱交给官府,官府用钱向商人买本地轻货,漕运到京都……事实上,资课( 南朝 称资税)和变造( 南朝 有军国大事时行变造法)都是 东晋 南朝 相沿的旧法。”
“变造”是汉语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中均有使用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对已有物品、文件进行局部修改或拼凑,改变其原有内容或形式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解释,“变造”指“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文件、证件等”。该词由“变”(改变)与“造”(制造)两个语素构成,强调在原有物质基础上进行非法的、具有欺骗性质的改造。
在法律语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明确规定“变造”属于违法行为,特指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居民身份证等进行篡改造假的行为。例如变造车牌号码、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均属于此范畴。与“伪造”的区别在于,“变造”必须存在真实原件作为改造基础,而“伪造”是从无到有的仿制。
在金融领域,《票据法》第14条将变造票据定义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无权变更”,这类行为将导致票据无效。日常生活中,该词也延伸指对历史文物、书画作品等实施的非授权性修改。
“变造”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在不同领域和语境中有不同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指唐代及以后的一种赋税制度,将米、绢、布、绵、麻等实物税转换为各地出产的轻便货物(轻货),以减轻运输负担。例如《高力士传》记载的“变造之谋”即为此意。
法律层面
指在真实文件或物品基础上进行篡改、增减内容的行为,例如:
会计领域
表现为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的真实内容,例如根据变造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
以上内容综合了历史、法律、会计等多领域解释,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规细节,可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或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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