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本为朝廷官员,而今返里家居的人。亦称“ 寄居官员 ”。 宋 赵昇 《朝野类要·称谓》:“寄居官,又名私居官。不以客居及本贯土著,皆谓之私居、寄居。其义盖有官者,本朝廷仕宦也。”《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 潭州 也有几个寄居官员,见 崔寧 是行在待詔,日逐也有生活得做。”
"寄居官"是宋代职官制度中的特殊称谓,指被朝廷差遣到地方担任临时性职务的中央官员。该制度源于宋代"差遣制"与"寄禄官制"并行的职官体系,具体表现为:官员本职在中央机构(如尚书省、枢密院),但被临时委派至地方州郡处理特定政务,其任期结束后仍返归原职。
从职权特征看,寄居官不参与地方常规政务,主要承担监察、审计等专项任务。据《宋史·职官志》记载,这类官员需"岁终具所行事状奏闻",直接向中央负责。其存在形式既保留了中央官员的品阶待遇,又实现了对地方行政的垂直监督,反映了宋代中央集权制度的精细化设计。
现代汉语工具书对此有明确释义,《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宋代中央机构官员临时驻地方办事者",并指出该制度在元丰改制后逐渐消亡。该职官形态对理解宋代"官职分离"的政治架构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寄居官”是古代对特定官员群体的称谓,其含义及相关信息可综合如下:
指原本在朝廷任职,后因卸任、致仕或其他原因返回家乡居住的官员。这类官员虽不再担任实际职务,但仍保留官籍身份,被称为“寄居官员”或“私居官”。
该词最早见于宋代赵昇《朝野类要·称谓》,其中明确提到:“寄居官,又名私居官。不以客居及本贯土著,皆谓之私居、寄居。”。说明其定义与居住地无关,核心在于官员身份与返里状态。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引申为“挂名不履职的官员”,但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现代演绎,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该词本质反映古代官员致仕后的生活状态,而非职权行使情况。研究时建议优先参考《朝野类要》等宋代典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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