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ccept]∶承受
接受演说的邀请
(2) [take up]∶采纳
接受新思想
(1).收受。《元典章·刑部十·回钱》:“若拟全科,终是未曾接受文状,即与 兰溪州 知州 贾也先 所犯无异。”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十三》:“后数日, 涇泉 来举奠……凡酒与汤饭之类,皆 涇泉 执奠,其子 于善 接受,捧置灵几前,不用从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查交代》:“正以其钱粮款项繁多,头绪极难清理,故思蒙混新官,以希接受。”
(2).对事物容纳而不拒绝。 张天翼 《华威先生》:“我想你们诸位青年同志一定会接受我的意见。” 魏巍 《挤垮它》一:“那个洪亮的声音着重地说,一定要接受经验。”
“接受”是一个在现代汉语中高频使用的动词,其核心含义丰富且具有层次性。根据权威汉语词典和语言学著作,其详细释义可归纳如下:
收取、领受(具体事物):
承受、承担(抽象事物):
采纳、同意(意见、建议、要求、主张等):
容纳、不排斥(人或事物):
总结核心语义特征: “接受”的核心语义在于主体(接受者)对外部事物(可以是具体物品、抽象概念、意见要求等)的主动或被动地纳入、承受、同意或容纳。它强调主体对外部输入的认可、承受或采纳行为,其结果是将外部事物变为自身所有、所承担或所认同的一部分。
语用与文化背景: “接受”的行为常涉及社会交往中的礼仪(如接受礼物)、责任担当(如接受任务)、思想交流(如接受意见)以及心理调适(如接受现实)。在汉语文化语境中,“接受”有时也蕴含着对既定事实的顺应或对权威、规则的遵从。语言学家陆俭明在《汉语语用学》中指出,“接受”类动词的使用往往反映了言语行为中的“承诺”或“宣告”性质(陆俭明,《汉语语用学》,商务印书馆,2005年,相关章节探讨了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与功能)。
“接受”是一个动词,表示对事物、观点、现实或情感的主动接纳或认可。其含义可从多个维度展开:
物理层面的接收
指具体物品的收取,如“接受礼物”“接受包裹”,强调客观行为上的接收动作。
心理或情感的认可
包含主观认同,例如:
社会或制度性接纳
常用于正式场景,如“接受法律判决”“接受合同条款”,带有被动服从或遵守规则的含义。
特殊领域用法
辨析:与“接收”不同,“接受”更强调主观意愿(如“接受道歉”需情感认同,而“接收信号”仅为物理行为)。反义词如“拒绝”“排斥”可辅助理解其对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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