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ccept]∶承受
接受演說的邀請
(2) [take up]∶采納
接受新思想
(1).收受。《元典章·刑部十·回錢》:“若拟全科,終是未曾接受文狀,即與 蘭溪州 知州 賈也先 所犯無異。”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十三》:“後數日, 涇泉 來舉奠……凡酒與湯飯之類,皆 涇泉 執奠,其子 于善 接受,捧置靈幾前,不用從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查交代》:“正以其錢糧款項繁多,頭緒極難清理,故思蒙混新官,以希接受。”
(2).對事物容納而不拒絕。 張天翼 《華威先生》:“我想你們諸位青年同志一定會接受我的意見。” 魏巍 《擠垮它》一:“那個洪亮的聲音着重地說,一定要接受經驗。”
“接受”是一個在現代漢語中高頻使用的動詞,其核心含義豐富且具有層次性。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和語言學著作,其詳細釋義可歸納如下:
收取、領受(具體事物):
承受、承擔(抽象事物):
采納、同意(意見、建議、要求、主張等):
容納、不排斥(人或事物):
總結核心語義特征: “接受”的核心語義在于主體(接受者)對外部事物(可以是具體物品、抽象概念、意見要求等)的主動或被動地納入、承受、同意或容納。它強調主體對外部輸入的認可、承受或采納行為,其結果是将外部事物變為自身所有、所承擔或所認同的一部分。
語用與文化背景: “接受”的行為常涉及社會交往中的禮儀(如接受禮物)、責任擔當(如接受任務)、思想交流(如接受意見)以及心理調適(如接受現實)。在漢語文化語境中,“接受”有時也蘊含着對既定事實的順應或對權威、規則的遵從。語言學家陸儉明在《漢語語用學》中指出,“接受”類動詞的使用往往反映了言語行為中的“承諾”或“宣告”性質(陸儉明,《漢語語用學》,商務印書館,2005年,相關章節探讨了言語行為動詞的分類與功能)。
“接受”是一個動詞,表示對事物、觀點、現實或情感的主動接納或認可。其含義可從多個維度展開:
物理層面的接收
指具體物品的收取,如“接受禮物”“接受包裹”,強調客觀行為上的接收動作。
心理或情感的認可
包含主觀認同,例如:
社會或制度性接納
常用于正式場景,如“接受法律判決”“接受合同條款”,帶有被動服從或遵守規則的含義。
特殊領域用法
辨析:與“接收”不同,“接受”更強調主觀意願(如“接受道歉”需情感認同,而“接收信號”僅為物理行為)。反義詞如“拒絕”“排斥”可輔助理解其對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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