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监铺 ”。
亦作“ 监舖 ”。1.监房。《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 德称 因腹馁缓行了几步,被地方拿他做大头,解去官司,不由分説,下了监铺。”
(2).谓送入监房监禁。 清 熊弘备 《宝善堂不费钱功德例·公门》:“不轻拿窝家,不轻写票取人监舖。”
监铺(jiān pù)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语境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字源与古代制度解析。以下从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一、字义溯源 “监”在《说文解字》中释为“临下也”,本义指居高监视,后衍生出监狱、监察等义项(《汉语大词典》第7卷)。“铺”作名词时,《广韵》注为“陈也”,指铺舍、店铺,特指古代基层治安机构“巡铺”,如《宋史·职官志》载“诸州设巡铺,掌捕盗贼”。二字组合后,“监铺”指兼具羁押与监察职能的场所。
二、制度沿革 该词多见于宋元文献,如《元典章·刑部》记载“罪囚发付监铺收管”,印证其作为临时羁押所的职能。明代《大明律》进一步明确监铺与正式监狱的区别,主要用于关押待审案犯或轻罪犯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19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考》)。
三、语义演变 现代汉语中,“监铺”已退出常用词范畴,仅存于历史文献与方言残留。需注意与“监仓”“班房”等近义词的差异:前者侧重羁押功能,后者多指基层拘押设施。研究此类词汇时,建议参考中华书局《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及《中国历史大辞典》制度分册。
“监铺”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指旧时府县设立的临时拘押场所,主要用于暂时关押未判决的犯人。例如《警世通言》中记载,犯人被解送官府后「下了监铺」,即被临时收押。
古籍中亦作「监舖」,属于同义异体字,如《钝秀才一朝交泰》版本差异所示。
注:该词现已不再使用,属于历史法律术语。如需更详细例证,可查阅《警世通言》卷十七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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