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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的意思、簡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簡任的解釋

(1).經過選擇而任用官員。《後漢書·申屠剛傳》:“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當是時,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師 李韓公 尤被簡任,凡政令之敷布,軍餉之轉輸,羽檄之交馳,皆二公相與協贊之。”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十四:“ 嘉禾 錢文端公 視學畿輔,有題帳詩,一時傳為美談。詩序雲:‘往年學使者,下車供帳甚盛,厥後相繼簡任於此者,多清節素著之前輩,以次删除。’”

(2).官階名稱。辛亥革命以後到解放以前文官的第二等,在特任以下,薦任以上。 茅盾 《鍛煉》二:“簡任官成麼?要是不成,找個把特任官也很便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簡任是中華民國時期文官等級制度中的第二等官職稱謂,特指由中央政府(國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院長)直接選拔任命的高級官員。其核心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一、詞義解析

“簡” 取“選拔、選擇”之意(《說文解字》:簡,牒也。引申為擇),“任”指“任用、委派”。合稱“簡任”即表示經過嚴格遴選後正式任命的重要職位,區别于低層級的“薦任”“委任”官員。

二、曆史制度背景

根據民國《文官任用條例》《公務員任用法》等法規:

  1. 等級定位

    簡任官居于文官四等(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中的第二級,低于由國民政府主席直接任命的“特任官”(如部長、省長),高于由主管機關推薦的“薦任官”(如科長)。

  2. 職務範圍

    典型簡任官職包括:

    • 中央政府各部的次長、司長
    • 省政府廳長、直屬市局長
    • 高等法院院長
    • 駐外大使館參事等。
  3. 任命程式

    需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由國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院長)籤發任命狀,體現其權威性。

三、權威文獻佐證

  1. 《漢語大詞典》 明确定義:

    “簡任”指民國時期文官的第二等,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2. 《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 詳述:

    簡任官需具備十年以上行政經驗或特殊學術貢獻,其任命狀加蓋國玺,象征國家最高行政授權。

    (來源:錢實甫. 《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 中華書局)


參考資料

  1.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2. 《文官任用條例》(民國政府公報,1933年頒布)
  3. 《公務員任用法》(民國政府公報,1929年修訂)
  4. 錢實甫《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中華書局)
  5. 劉壽林《民國職官年表》(中華書局)

網絡擴展解釋

“簡任”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1. 選拔任用官員
    這一含義源于古代用法,指通過篩選後委任官職。例如:

    • 《後漢書》記載“簡任賢保”,指選拔賢能之人擔任太子輔佐;
    • 明代宋濂的《毛公神道碑》提到官員因才能被“簡任”協理政務。
  2. 民國時期的官階等級
    辛亥革命後至1949年,文官分為四等,簡任為第二等,介于特任(最高)和薦任之間。例如:

    • 簡任官多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如中央部會的次長、省政府廳長等職;
    • 茅盾小說《鍛煉》中提到的“簡任官”即指這一等級。

補充說明
部分資料将“簡任”解釋為“簡單輕松的工作”(如),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與成語混用有關,建議優先參考曆史或政治語境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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