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户征收的赋税。 汉 代除收人口税外,每户每年须出户赋二百钱。 汉 末 曹操 平 袁绍 ,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 北魏 献文帝 按民户资产多寡征税, 唐 宋 亦采用之。《新唐书·懿宗纪》:“﹝ 咸通 四年﹞七月……免 安南 户税、丁钱二岁。”《宋史·职官志二》:“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麴案,五曰衣粮案。”参阅《文献通考·田赋三》。
户税是中国古代以户为单位征收的税种,其核心内涵是以户籍登记为基础,根据家庭资产规模或人口数量计算税额。唐代两税法改革后,户税成为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将赋税分为"户税"与"地税"两大类别,其中户税按资产多寡分等征收。
从制度演变观察,户税最早可追溯至汉代"算赋"制度。据《中国赋税史》记载,汉武帝时期已出现按户征收的货币税,至北魏孝文帝改革时确立"户调"制度,按户征收绢帛等实物。唐代户税制度趋于成熟,根据《通典·食货志》所述,天宝年间全国户税年收入达二百余万贯,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在具体执行层面,《唐会要》详载了九等户制划分标准:上上户缴税四千文,每降一等减五百文,至下下户五百文。这种累进税制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宋代承袭唐制并发展为"五等户制",据《宋史·食货志》载,绍兴年间户税已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户税与丁税存在本质区别。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强调:"户税计赀定课,丁税按口纳钱",前者侧重家庭综合经济能力,后者则基于人口数量。这种税制设计对后世"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权威文献来源:
户税是中国古代按户为单位征收的赋税,其具体含义与历史发展如下:
基本定义
户税是以“户”为征收单位,根据家庭资产多寡确定税额的税种,区别于以人口数量计税的“丁税”。其征收对象为户籍登记的家庭,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税目形式多样,如绢、绵、钱等。
历史起源与发展
特点与作用
户税以资产为计税依据,体现“富者多缴,贫者少缴”的原则。它在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唐宋时期成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手段之一。
相关记载
《新唐书》记载唐懿宗曾“免安南户税、丁钱二岁”,《宋史》提到户部专设“户税案”管理税收,印证其制度延续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的税率变化或政策细节,可参考《文献通考·田赋三》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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