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戶征收的賦稅。 漢 代除收人口稅外,每戶每年須出戶賦二百錢。 漢 末 曹操 平 袁紹 ,定每戶征收絹二匹、綿二斤。 北魏 獻文帝 按民戶資産多寡征稅, 唐 宋 亦采用之。《新唐書·懿宗紀》:“﹝ 鹹通 四年﹞七月……免 安南 戶稅、丁錢二歲。”《宋史·職官志二》:“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麴案,五曰衣糧案。”參閱《文獻通考·田賦三》。
戶稅是中國古代以戶為單位征收的稅種,其核心内涵是以戶籍登記為基礎,根據家庭資産規模或人口數量計算稅額。唐代兩稅法改革後,戶稅成為國家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表現為将賦稅分為"戶稅"與"地稅"兩大類别,其中戶稅按資産多寡分等征收。
從制度演變觀察,戶稅最早可追溯至漢代"算賦"制度。據《中國賦稅史》記載,漢武帝時期已出現按戶征收的貨币稅,至北魏孝文帝改革時确立"戶調"制度,按戶征收絹帛等實物。唐代戶稅制度趨于成熟,根據《通典·食貨志》所述,天寶年間全國戶稅年收入達二百餘萬貫,占國家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在具體執行層面,《唐會要》詳載了九等戶制劃分标準:上上戶繳稅四千文,每降一等減五百文,至下下戶五百文。這種累進稅制體現了"量能課稅"原則。宋代承襲唐制并發展為"五等戶制",據《宋史·食貨志》載,紹興年間戶稅已成為地方財政主要來源。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戶稅與丁稅存在本質區别。清代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強調:"戶稅計赀定課,丁稅按口納錢",前者側重家庭綜合經濟能力,後者則基于人口數量。這種稅制設計對後世"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改革産生深遠影響。
權威文獻來源:
戶稅是中國古代按戶為單位征收的賦稅,其具體含義與曆史發展如下:
基本定義
戶稅是以“戶”為征收單位,根據家庭資産多寡确定稅額的稅種,區别于以人口數量計稅的“丁稅”。其征收對象為戶籍登記的家庭,資産包括土地、房屋等,稅目形式多樣,如絹、綿、錢等。
曆史起源與發展
特點與作用
戶稅以資産為計稅依據,體現“富者多繳,貧者少繳”的原則。它在國家財政中占據重要地位,尤其在唐宋時期成為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手段之一。
相關記載
《新唐書》記載唐懿宗曾“免安南戶稅、丁錢二歲”,《宋史》提到戶部專設“戶稅案”管理稅收,印證其制度延續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的稅率變化或政策細節,可參考《文獻通考·田賦三》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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