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来的有关法律条款。《唐律疏义·名例三·工乐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準无兼丁例加杖……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唐律疏义·名例三·工乐杂户》:“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
(2).这项法律。如:本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专称,通常指代当前文本所依托的具体法律文件。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解释,“本法”属于法律术语范畴,特指“本条法律、本项法规或当前法律文本的简称”。在法学语境中,该词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一、本体性指向
指法律文本的自我指涉功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载明“本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此处的“本法”即指代《刑法》本身。
二、效力层级标识
在《立法法》框架下,“本法”被定义为“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与下位法形成效力区分。《法学大辞典》特别强调该词具有“排除其他规范冲突时的基准效力”。
三、语境化应用特征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2023版)的案例分析,“本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代范围需结合条款位置、颁布主体进行判断,例如行政法规中出现的“本法”通常仅指该行政法规文件。
“本法”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指在特定法律体系中原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常见于历史法律解释或新旧法条对比场景。例如:
《唐律疏义·名例三》提到工乐杂户犯罪时“各依本法”,即沿用原有法律条款处理。
表示正在讨论的这项法律本身,多用于法律文本中对自身的指代。例如:
《刑法》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即指《刑法》自身定义的范围; 法律附则中常见的“本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历史与现代的双重性
古代多指向旧有法条(如《唐律疏义》案例),现代更强调现行法律的自我指涉。
法律效力的标志
当条文使用“本法”时,即确立该条款的强制约束力,如“按本法规定处罚”。
体系关联性
可能涉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本法未规定的适用XX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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