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gibility for election;right to be elected] 当选为代表或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
(1).公民依法当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被选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二章第三十四条:“ ************共和国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2).各种组织的成员当选为本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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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政治权利,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被提名并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民意代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等,均享有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该权利的法律特征包含三方面:第一,权利主体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法定年龄资格,《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公民依法当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第二,权利行使需遵循法定提名程序,《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强调被选举权需通过选民或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实现;第三,权利内容包含平等参选权与当选保障权,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国家需为候选人提供平等的竞选平台。
特别限制情形包括: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者,经法院判决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暂停行使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权威资料,被选举权的定义及核心要点如下: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特定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一权利与选举权共同构成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享有被选举权。
通过被选举权,公民可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实现民主政治中的代表性原则。例如人大代表通过行使该权利,成为人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纽带。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文或案例,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选举法》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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