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携带。《国语·晋语二》:“亡人之所怀挟缨纕,以望君之尘垢也。”《百喻经·妇诈称死喻》:“老母语言:‘汝妇已死。’夫即往视……烧取其骨,以囊盛之,昼夜怀挟。”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饮茶》:“人自怀挟,到处煮茶。”
(2).特指应试中的挟带行为或挟带的文字等。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主司失意》:“密旨令内人於门搜索怀挟,至於巾屨,靡有不至。”《元典章·礼部四·儒学》:“乡会等试,许将《礼部韵略》外,并不许怀挟文字。” 清 昭槤 《啸亭续录·鲍双五侍郎》:“其叙 中州 试牘有云:‘士子弇陋不已,必至有怀挟代倩之弊,而国法随之矣。’”
(3).包藏。《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虽使其怀挟邪意,犹不足忧,而况其无乎?”《南齐书·氐传》:“ 梁州 刺史 范柏年 怀挟诡态,首鼠两端,既已被伐,盘桓稽命。”《二刻拍案惊奇》卷四:“这是家人怀挟私恨诬首的,怎么听得!”
“怀挟”一词在汉语词典中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指藏带、携带 《汉语大词典》解释其本义为“隐藏携带”,强调以隐蔽方式持有物品。宋代苏轼《论河北京东盗贼状》提及“弓箭刀楯旗幡之类,私藏於家,谓之‘怀挟’”,此处指民间私藏兵器。该词多用于描述秘密或违规携带的行为,如《宋史·选举志》记载科举时“士子怀挟书策,侥幸中第”。
二、特指科举作弊工具 《古代科举制度通论》记载,“怀挟”在明清时期专指考生夹带的作弊材料,形式包括微型抄本、绢帛纸条等。清代《钦定科场条例》明文禁止“怀挟文字入场”,违者处以枷号、革职等刑罚。这种携带行为被视为破坏考试公平的严重舞弊手段,《明史·选举志》中多次出现相关惩处案例。
以上释义综合参考了《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以及《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历代刑法考》等学术著作中的制度考证。
“怀挟”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huái jiā,其含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解释:
指随身携带物品或事物。
古代科举或考试中,指暗中夹带文字资料的行为。
隐含某种心思或目的,多用于负面语境。
该词含义随语境变化,需结合具体文本分析。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唐摭言》《元典章》等古籍,或现代词典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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