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叫冤屈。《儒林外史》第十三回:“﹝那人﹞把那血用手一抹,涂成一个血脸,到县前喊冤去了。” 鲁迅 《而已集·革命时代的文学》:“所以叫苦鸣不平的文学等于喊冤,压迫者对此倒觉得放心。”
"喊冤"是汉语中具有社会行为指向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言语公开表达自身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释义,该词特指"因遭受冤屈而大声申诉"的行为,其构成包含动作主体(喊)与情感客体(冤)的双重语义层。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记载该词最早见于元代司法文书,指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异议表达。其语义演变经历了从具体司法申诉到广义社会不公抗议的延伸过程,现代用法既保留传统法律语境下的申告行为,也扩展至对社会生活中各类不公正现象的抗议表达。
该词的典型使用场景包含三个要素:
在语言学层面,《现代汉语用法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指出"喊冤"常与"击鼓""叫屈"等动词构成固定搭配,形成"击鼓喊冤""含冤叫屈"等程式化表达。其语法结构既可作谓语(如"百姓向官府喊冤"),也可作为定语构成复合名词(如"喊冤文书")。
《中国司法话语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特别强调该词在当代法治语境中的转型,既保留传统鸣冤文化中的情感宣泄功能,又需符合现代司法程序中的申诉规范。这种语义双重性使其成为研究中国法治文化变迁的重要语言标本。
“喊冤”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通过高声申诉来表达自己遭受的不公或冤屈,常见于维护个人权益或寻求正义的场景。以下是详细解析:
指当个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蒙受冤屈时,通过大声疾呼、申诉等方式向外界(如司法机构、社会公众)寻求公正对待。这种行为既包含情感宣泄,也带有明确的诉求目的。
该词常与“鸣冤叫屈”“伸冤”等近义表达关联,体现传统文化中对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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