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叫冤屈。《儒林外史》第十三回:“﹝那人﹞把那血用手一抹,塗成一個血臉,到縣前喊冤去了。” 魯迅 《而已集·革命時代的文學》:“所以叫苦鳴不平的文學等于喊冤,壓迫者對此倒覺得放心。”
"喊冤"是漢語中具有社會行為指向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言語公開表達自身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釋義,該詞特指"因遭受冤屈而大聲申訴"的行為,其構成包含動作主體(喊)與情感客體(冤)的雙重語義層。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記載該詞最早見于元代司法文書,指涉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異議表達。其語義演變經曆了從具體司法申訴到廣義社會不公抗議的延伸過程,現代用法既保留傳統法律語境下的申告行為,也擴展至對社會生活中各類不公正現象的抗議表達。
該詞的典型使用場景包含三個要素:
在語言學層面,《現代漢語用法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指出"喊冤"常與"擊鼓""叫屈"等動詞構成固定搭配,形成"擊鼓喊冤""含冤叫屈"等程式化表達。其語法結構既可作謂語(如"百姓向官府喊冤"),也可作為定語構成複合名詞(如"喊冤文書")。
《中國司法話語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特别強調該詞在當代法治語境中的轉型,既保留傳統鳴冤文化中的情感宣洩功能,又需符合現代司法程式中的申訴規範。這種語義雙重性使其成為研究中國法治文化變遷的重要語言标本。
“喊冤”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通過高聲申訴來表達自己遭受的不公或冤屈,常見于維護個人權益或尋求正義的場景。以下是詳細解析:
指當個體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或蒙受冤屈時,通過大聲疾呼、申訴等方式向外界(如司法機構、社會公衆)尋求公正對待。這種行為既包含情感宣洩,也帶有明确的訴求目的。
該詞常與“鳴冤叫屈”“伸冤”等近義表達關聯,體現傳統文化中對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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