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指乐工或官妓的领班。 宋 程大昌 《演繁露·乐营将弟子》:“ 开元 二年, 玄宗 ……又选乐工数百人,自教法曲於棃园,谓之皇帝棃园弟子,至今谓优女为弟子。命伶魁为乐营将者,此其始也。” 清 张宗橚 《词林纪事》卷五引《古今词话》:“ 苏子瞻 守 钱塘 ,有官妓 秀兰 ,天性黠慧,善於应对。一日湖中有宴会,羣妓毕集,唯 秀兰 不至,督之良久方来。问其故,对以沐浴倦睡,忽闻叩门甚急,起而问之,乃乐营将催督也。”
“乐营将”是唐代音乐管理机构中的官职名称,其职能与古代乐籍制度密切相关。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乐营”特指唐代官府设立的乐工管理机构,而“乐营将”则是该机构中负责统领乐工、组织演出的官职。这一职位的设置体现了唐代对音乐艺术的制度化管理,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人员管理。乐营将需统筹乐籍内乐工的日常训练、考核及调配,据《唐代音乐史》记载,乐工需定期接受技艺评定,优秀者可晋升为“音声人”。二、演出组织。该官职需根据宫廷礼仪需求编排乐舞节目,《新唐书·礼乐志》载其“掌教习雅乐,大宴会则设十部伎”。三、制度维护。乐营将负责执行乐籍管理制度,确保乐工世代承袭的户籍管理,此制度在《唐六典》中有明确记载。
该官职的设立与唐代“太常寺-教坊”二元音乐管理体系相呼应,作为地方乐营的最高长官,其任职者多从精通音律的官吏中选拔。敦煌文书P.3559号卷子中出现的“乐营使张怀惠”题记,印证了该官职在地方音乐活动中的实际运作。这一职官制度对宋代教坊制度的形成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在《中国音乐通史》中被视为古代专业乐人管理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乐营将”是古代官职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指唐宋时期乐工或官妓的领班,负责管理音乐表演者或官妓的日常事务。例如宋代文献记载,乐营将需督导官妓参与宴会表演,并协调相关活动。
起源
唐代始设乐营机构,隶属军队管理,专门负责音乐表演和宴会娱乐。唐玄宗时期,曾选拔乐工组成“梨园弟子”,并任命技艺高超者(伶魁)为乐营将,标志这一职位的制度化。
职能演变
宋代延续此制,乐营将不仅管理乐工,还管辖官妓。例如《演繁露》记载,官妓需听从乐营将调度,违者会被问责。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细节,可查阅《演繁露》《词林纪事》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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