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期限。《水浒传》第一○一回:“又敕该部将 河北 新復各府州县所缺正佐官员,速行推补,勒限星驰赴任。”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五章:“勒限一月之内,你必须送来五万两银子。”
"勒限"是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从单字本义进行考据。《说文解字》释"勒"为"马头络衔也",本指套在马嘴里的嚼子,后引申出"约束""强制"之意,《汉书·食货志》载"勒车骑"即用此义。"限"在《康熙字典》中训作"阻也,界也",既指空间界限也指时间节点,如《三国志》"限米三十万斛"即规定数量。
二字合用时,"勒"强调外力的强制性,"限"突出范围的约束性。在明清文献中可见该词的特殊用法,如《明实录》记载"勒限追比",指官府设定强制期限追缴钱粮;《清史稿》中"勒限缉捕"则指限期捉拿要犯。这种用法常见于古代公文,带有鲜明的行政指令特征,现代汉语中已被"限期""勒令"等词汇替代。
该词未见于《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但在古籍文献数据库(如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及历史档案中可见相关用例。其语义特征符合古代行政术语"以令限事"的特点,反映了传统社会治理中的时效管理意识。
“勒限”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规定期限”,常见于古代文献或历史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及用法说明:
古代公文/法律
多用于官府文书或律法中,表示对任务、职责的时限要求。
例:《水浒传》第十一回提到“勒限星驰赴任”,即要求官员限期到岗。
文学作品
姚雪垠《李自成》中“勒限一月之内,你必须送来五万两银子”,体现强制性的时间规定。
现代适用性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多见于历史研究或特定书面表达。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重编国语辞典》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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