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ffidavit;confession] 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
受审人口头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话。《儒林外史》第五一回:“ 凤四老爷 只是笑,并无一句口供。” ********* 《抗战以来》四二:“同一案件,各人口供太不一致,颇生疑窦。” 杨朔 《海市》:“吊打了半天,看看问不出什么口供,只得又解开我的绑。”
口供是法律术语中用于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口头陈述。《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话”,强调其作为司法证据的载体功能。
从法律效力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将口供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要求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种陈述内容既包括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也涵盖对指控的辩解,在案件侦破和审判过程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可能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也可能暴露取证程序中的瑕疵。
现代司法实践中,口供的采集需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要求制作规范的讯问笔录,并由被讯问人核对签字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特别指出,对存疑口供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禁止将未经印证的口供作为单一证据使用。
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如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其定义和法律地位可归纳如下:
基本定义
口供包括供述(承认犯罪或陈述同案犯行为)和辩解(主张无罪、罪轻或减轻责任的情节)两部分。例如,自首或承认罪行的陈述属于供述,而否认指控或提出减轻理由则属于辩解。
证据性质
口供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但其证明力需经严格审查。中国司法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定罪标准
审查要求
司法机关需全面核查口供的真实性,避免逼供、诱供。例如,浙江省检察院明确要求公诉环节需构建科学审查方法,既重视口供作用,又不盲目采信。
双重性
口供可能包含真实信息,但也存在虚假或反复的可能。例如,审讯压力或利益诱导可能导致口供失真。
程序规范
录口供需遵守法定时限(一般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且记录需经当事人核对签字。
如需进一步了解口供的采集程序或法律案例,可参考相关司法指引(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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