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ffidavit;confession] 受審者口頭陳述的供詞
受審人口頭陳述的與案情有關的話。《儒林外史》第五一回:“ 鳳四老爺 隻是笑,并無一句口供。” ********* 《抗戰以來》四二:“同一案件,各人口供太不一緻,頗生疑窦。” 楊朔 《海市》:“吊打了半天,看看問不出什麼口供,隻得又解開我的綁。”
口供是法律術語中用于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所作出的口頭陳述。《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受審者口頭陳述的與案情有關的話”,強調其作為司法證據的載體功能。
從法律效力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明确将口供列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但要求其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種陳述内容既包括對犯罪事實的供認,也涵蓋對指控的辯解,在案件偵破和審判過程中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可能成為定罪的關鍵證據,另一方面也可能暴露取證程式中的瑕疵。
現代司法實踐中,口供的采集需嚴格遵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要求制作規範的訊問筆錄,并由被訊問人核對籤字确認。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特别指出,對存疑口供應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禁止将未經印證的口供作為單一證據使用。
口供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相關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其定義和法律地位可歸納如下:
基本定義
口供包括供述(承認犯罪或陳述同案犯行為)和辯解(主張無罪、罪輕或減輕責任的情節)兩部分。例如,自首或承認罪行的陳述屬于供述,而否認指控或提出減輕理由則屬于辯解。
證據性質
口供是法定證據類型之一,但其證明力需經嚴格審查。中國司法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定罪标準
審查要求
司法機關需全面核查口供的真實性,避免逼供、誘供。例如,浙江省檢察院明确要求公訴環節需構建科學審查方法,既重視口供作用,又不盲目采信。
雙重性
口供可能包含真實信息,但也存在虛假或反複的可能。例如,審訊壓力或利益誘導可能導緻口供失真。
程式規範
錄口供需遵守法定時限(一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24小時),且記錄需經當事人核對籤字。
如需進一步了解口供的采集程式或法律案例,可參考相關司法指引(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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