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ffidavit;confession] 受審者口頭陳述的供詞
受審人口頭陳述的與案情有關的話。《儒林外史》第五一回:“ 鳳四老爺 隻是笑,并無一句口供。” ********* 《抗戰以來》四二:“同一案件,各人口供太不一緻,頗生疑窦。” 楊朔 《海市》:“吊打了半天,看看問不出什麼口供,隻得又解開我的綁。”
口供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相關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其定義和法律地位可歸納如下:
基本定義
口供包括供述(承認犯罪或陳述同案犯行為)和辯解(主張無罪、罪輕或減輕責任的情節)兩部分。例如,自首或承認罪行的陳述屬于供述,而否認指控或提出減輕理由則屬于辯解。
證據性質
口供是法定證據類型之一,但其證明力需經嚴格審查。中國司法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定罪标準
審查要求
司法機關需全面核查口供的真實性,避免逼供、誘供。例如,浙江省檢察院明确要求公訴環節需構建科學審查方法,既重視口供作用,又不盲目采信。
雙重性
口供可能包含真實信息,但也存在虛假或反複的可能。例如,審訊壓力或利益誘導可能導緻口供失真。
程式規範
錄口供需遵守法定時限(一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24小時),且記錄需經當事人核對籤字。
如需進一步了解口供的采集程式或法律案例,可參考相關司法指引(如、14)。
《口供》是指個人在法律或調查過程中所作的書面或口頭陳述,用于提供證據或證明事實的真實性。通常,口供被認為是目擊者或相關人員對案件的陳述,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
《口供》的拆分部首是「口」,筆畫數為3。
《口供》一詞的來源可追溯到古代漢語。其引申意義是指通過口述提供證詞的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口供》的繁體字為「口供」。
古時候漢字中「口供」的寫法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口」可能以更具裝飾性的形式呈現。古代文獻中也有不同寫法的記載。
1. 他的口供在庭審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2. 我們需要準确記錄證人的口供。
1. 書面口供 2. 證人口供 3. 口供可信度 4. 口供錄音
1. 證詞 2. 供述 3. 陳述 4. 說明
1. 否認 2. 拒絕 3. 否定 4. 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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