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处;判决。 宋 周密 《齐东野语·孝宗圣政》:“越一日,奏勘到,作闹士人府学生员 丁如植 为首,其次 许斗权 、 罗鼒 ,御批并编管邻州, 如植 仍杖八十科断。”《元典章·户部五·典卖》:“若依枉法例科断,及将追到租钱没官,其田还付原主,虑恐未应。”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八:“若事事按律科断,则一刀笔吏足以了之。”
"科断"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法律背景的汉语词汇,主要在古代司法语境中使用,其核心含义是指依据法律条文对罪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下从词典释义角度详细解析:
依据律法审判定罪
"科"指法律条文或科条,"断"指审判、裁决。"科断"即指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审理案件,并对罪犯定罪量刑的过程。该词凸显了古代司法活动中"援法定罪"的原则,强调判决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来源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科断"的释义为"依律断罪"。
元代司法术语的典型用例
该词在元代文献中尤为常见,如《元典章·刑部》中多次出现"科断",用于表述官员审理案件时需"明正科断",即公开依法判决。例如:
"诸犯罪,二罪俱发,以重者科断。"
来源参考:《元典章》法律条文(中华书局点校本)及《中国法制史》相关研究论著。
"科断"属同义复合词:"科"本义为法律科目(《说文解字》:"科,程也"),引申为法律条文;"断"即决断、裁断(《广雅》:"断,判也")。二者组合强化了"依法裁决"的司法属性。
该词多用于宋元时期法律文书,明清后逐渐被"断罪""拟罪"等替代,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仅见于历史文献研究。
来源参考:《近代汉语词典》(白维国主编)收录"科断"为元代司法术语。
《元史·刑法志》
"诸谋反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杖一百七……皆科断。"
此处明确将"科断"作为依法量刑的正式表述。
《通制条格》卷二十
"违限不纳,依例科断。"
指对逾期未缴税赋者按律定罪,体现其行政司法功能。
来源参考:中华书局《通制条格校注》及《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
尽管"科断"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再使用,但其内涵与当代"裁判""定罪"等概念一脉相承,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罪刑法定思想的早期实践,对研究古代法制具有重要价值。
来源参考:《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相关章节分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文献来源标注纸质出版物信息;如需电子资源,可检索"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或"中华经典古籍库"等权威数据库。)
“科断”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含义为论处、判决,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可参考《唐律疏议》《元典章》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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